蛤蟆告狀
話說大唐開元年間,江南道南京溧水縣,有縣令姓李,名元朗,清廉剛正,斷案如神,百姓呼為“李青天”。
一日清晨,衙前鼓響,驚動縣令。
差役報曰:“非人擊鼓,乃一青背蛤蟆,蹲於鼓架之上,以頭觸鼓,聲聲不絕。”
李縣令奇之,親至堂前。
果見一蛤蟆,大如拳,背呈青斑,目如點漆,端坐鼓側,見人不驚。
縣令曰:“爾若真有冤,可三躍於案上。”言畢,那蛤蟆竟真三躍,穩穩落於公案之側,伏地不動。
縣令肅然,命差役焚香禱告天地,言道:“若有含冤之靈,準其陳情。”
忽聞鼓聲再響,那蛤蟆口吐人言,聲如童子,悽然道:
“大人在上,小民非他,乃本地漁夫張三之子張小六也。年方十二,父母雙亡,賴捕魚為生。前月某夜,小人於蘆葦蕩中捕魚,忽見河中浮一金匣,拾而觀之,內有玉簪一支,雕工精妙。未及細看,忽被本村惡少趙七撞見,誣我盜其家傳寶物,縛我至深潭,沉石溺斃,奪匣而去。我魂魄不散,怨氣衝天,土地神憐我無辜,許我暫化為蛤蟆,赴衙鳴冤。今特來求大人主持公道,還我清白,懲治凶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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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畢,淚下如雨,滿堂差役皆驚,毛髮倒豎。
李縣令沉吟片刻,命人取《地籍冊》查之,果有“張小六,漁戶,失蹤月餘”之載。又遣人密訪趙七,見其近日驟富,家中果有玉簪一支,乃前朝宮物,非平民所能有。
縣令遂升堂,拘趙七至。初時抵賴,縣令怒曰:“爾若不招,當喚冤魂對質!”
於是命差役取水一盆,置蛤蟆於其中。忽見水中浮影,竟現張小六生前模樣,披髮泣,指趙七曰:“此即殺我之人也!”
趙七大駭,魂飛魄散,跪地叩首,儘吐實。原來他見財起意,殺人奪,埋河底。
縣令即命差役掘潭,果得少年屍骨,身纏繩索,足係石塊,與蛤蟆所言無異。
於是判趙七斬立決,抄沒家產,撫卹張氏宗族。又命人於潭邊立碑,題曰“冤魂潭”,以警後人。
是夜,李縣令獨坐後堂,忽聞窗外蛙鳴三聲,似有謝意。
推窗視之,月色如水,一青蛤蟆立於階下,仰首望之(己),青蛤蟆忽化作一道青煙,冉冉而去。
後人傳曰:溧水有義蛙,每歲清明,必集潭邊,鳴聲如訴,似祭少年。若有冤者過其地,群蛙齊鳴,聲動四野,人皆避之,謂“蛤蟆告狀,天理難瞞”。
魂冤中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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