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者,杖三十,革職查辦!”
“律法第七條又規定——搜檢之時,當由兩名考官共同執行,以防舞弊。”
“如今隻有軍爺一人在此,此為違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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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第十二條規定——搜檢考籃,隻可用探棍撥查,不得要求考生傾倒私物,以免損毀。”
“軍爺剛才之言,此為違規之二!”
“敢問軍爺,你這兩項違規,加起來,該當何罪?”
朱文遠的聲音,清朗而洪亮,一字一句,都說得清清楚楚。
他不但將律法條文背得一字不差,甚至連哪一條哪一款,都指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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