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沒死,把人打進醫院,這哥們也還是會受到處罰的。
別管實際如何,至少明麵上這是個法治社會,打打殺殺這種事情肯定是明文禁止的,更何況,你把人打進醫院搶救了,那就是不是「鬥毆」,而是傷害罪,在法律上叫故意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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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可以判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罰金。
除非受害人真的聖母心發作,決定徹底原諒你,不然就等著起訴吧。
而且,這個國家對這種事情特別狠,因為這個國家法律的核心邏輯是「你有沒有把暴力帶進公共空間」,像這種在公共場合用拳頭解決問題,都會被視為「治安風險源」。
「治安風險源」是什麼意思,結合之前對警察體係高層官僚們的評價方式,應該明白了吧?
這玩意就頗有點「少數派報告」照進現實的味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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