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審判員,」
華十二的聲音不高,卻字字清晰:
「今天,我要為我的當事人郭大炮,做無罪辯護。」
他頓了頓,翻開第一頁材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這是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也是我今天辯護的第一條法律依據。」
旁聽席上一陣喧譁,還有受害者家屬的哭泣聲。
華十二直視公訴席:
「公訴人指控我的當事人郭大炮犯故意殺人罪,依據是什麼?」
「有三點:第一,郭大炮當晚在江邊燒紙扔刀;第二,死者死亡時間與郭大炮到江邊的時間有重合;第三,郭大炮在看守所裡說過一句『我是殺人進來的』。」
他微微搖頭:
「刀,就是從江裡打撈上來的、郭大炮扔進去的切肉刀。」
華十二拿起物證檢驗報告,向法庭展示:
「這是本案的物證檢驗報告,1993年9月25日由江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報告編號(93)公刑物字第187號。報告上隻寫了一句話:『送檢刀具經聯苯胺試驗,結果為陽性,檢出血液痕跡。』」
他放下報告,目光掃過全場:
「聯苯胺試驗陽性,隻說明一件事:刀上有血。但是——這血,是人血,還是豬血?報告裡,一個字都沒有。」
公訴人站起身:「辯護人,刀在江水裡泡了一夜,又是凶器,郭大炮作案後很可能清洗過刀具,血跡被破壞,檢不出來是正常的!」
「正常的?」
華十二打斷他,聲音陡然提高,「公訴人,你這句話,暴露了本案最大的邏輯漏洞!」
他走到辯護席前,拿起一本泛黃的雜誌,高高舉起:
「這是1988年《刑事技術》雜誌第3期,第47頁。文章標題是《微量陳舊血痕種屬鑑定的實驗研究》。請允許辯護人當庭宣讀結論部分。」
他清了清嗓子,一字一句念道:
「『本文介紹用1%氨水溶液作提取劑,對陳舊或受理化因素影響的微量血痕進行種屬鑑定的技術。陳舊血痕已準確測至24年。本方法操作簡便,試劑易得,便於推廣應用。』」
他放下雜誌,目光如炬:
「24年!各位聽清楚了嗎?24年的陳舊血痕,仍然可以檢出!江水泡一夜算什麼?24年的風吹日曬、雨淋雪打,都能檢出,一夜江水,就能把血痕衝得乾乾淨淨?」
法庭內一片寂靜。
華十二沒有停,又拿起另一份材料:
「這是1988年群眾出版社出版的《法醫物證檢驗》,由吳亞標等編寫,第156頁。書中明確寫道:『血痕一旦乾燥附著,對載體的結合力極強,即使經過長時間浸泡、洗滌,仍可通過適當方法檢出。』」
他轉向公訴人:
「公訴人,你說我的當事人『清洗過刀具』。好,就算他洗過。請問,他洗刀,能把刀柄接縫裡的血也洗掉嗎?能把鉚釘周圍的血也洗掉嗎?能把刀背紋路裡的血也洗掉嗎?」
公訴人張了張嘴。
華十二冷笑一聲:
「洗不掉!因為那些地方,日常擦拭根本進不去!而根據法醫學常識,越是這些縫隙死角,積存的血痕越是陳舊、越是牢固。江水能衝掉的,隻有刀刃表麵可能殘留的新鮮血跡。那些常年累月積存的豬血,根本衝不掉!」
他走到法官席前,放緩語速,卻字字千鈞:
「審判長,這裡出現了第一個致命問題:如果公訴人的邏輯成立,江水能把血衝得乾乾淨淨——那麼請問,這把刀上應該什麼都檢不出來才對。可是,鑑定報告寫的是『檢出血液痕跡』。這說明什麼?說明江水沒把血衝掉!」
「既然沒衝掉,那麼刀上保留的血,就應該是完整的。就應該可以做種屬鑑定,區分是人血還是豬血。就應該可以做血型鑑定,比對死者血型。」
他轉身,直視公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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