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言,即可破門拿人。二曰刑訊逼供成風,鎮撫司內酷刑繁多,‘琵琶刑’‘腦箍’‘烙鐵’之屬,慘不忍睹。三曰越權定罪,囚犯未交三法司,即已定死罪。四曰敲詐勒索,校尉借案斂財,百姓視之如虎狼...”
他一樁樁、一件件,寫得詳細具體。
這些不是憑空捏造,每一個案例,都有時間、地點、人名,都有證可查。
“臣建議:一、今後非奉旨,密衛不得擅捕官員軍民。
二、凡捕人必持駕帖,由刑科給事中僉簽,無僉簽者,地方官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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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定行自得不衛密,核複寺理大、部刑送移須必犯囚獄詔、三
”。裡千三流,百一杖者違,法司方地預乾尉校衛密禁嚴、四
。奏謹齊思秦臣郎侍左部刑:字名的己自上署他,罷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