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臨時最高委員會緊急會議。頒布《民族等級暫行條例》。”
半小時後,龍國國家廣播電台,以及所有被接管的電台頻率,以中英雙語,反覆播報著一條震驚世界的法令:
《龍國民族等級暫行條例》(元年第一號法令)
第一條:為糾正歷史不公,清算殖民壓迫,保障龍國主體民族之生存發展權,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依據原澳大利亞聯邦《關於修訂〈澳洲聯邦資源及勞工管理條例〉暨明確公民權益等級劃分之決議》之邏輯與精神,現對龍國境內各民族進行權益等級劃分。
第三條:龍國境內之原歐裔白人(以下簡稱“白人族群”),因其祖輩及自身長期施行民族壓迫與歧視政策,對龍國主體民族(華人)造成深重苦難,現劃定為低等民族,適用期十年(自本法頒布之日起算)。
第四條:低等民族之權益限製如下:
1.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不得擔任政府公職、軍隊軍官、司法人員及重要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
3.行動自由受限,需向所在地區軍管會申請通行證,並按規定路線、時間活動。
4.財產權受限。超出基本生活所需之房產、土地、大型生產工具及金融資產,由龍國政府徵收,用於國家重建與賠償華人受害者。
5.稅賦加倍。
6.教育、醫療等公共資源使用次序排於華人之後。
7.禁止組織任何形式的集會、結社、遊行,不得公開發表反對龍國政府及政策的言論。
第五條:給予白人族群三個月自願離境寬限期。期限內自願離開龍國且不再返回者,可攜帶個人隨身物品及少量生活費(具體標準另行規定),其被徵收財產可獲部分象徵性補償。
第六條:寬限期結束後,仍滯留龍國之白人族群,視為自願放棄離境選擇,自動納入“國家建設與贖罪計劃”:
1.白人勞工團:有勞動能力者,一律編入,從事最低等的、最繁重的基建、採礦、墾荒等體力勞動,僅提供基本食宿,無薪酬。
2.白人懲戒營:有前澳政府軍警背景、參與過迫害華人、或犯有其他罪行經審判確認者,編入此營,從事高危、高汙染勞動。
3.白人先鋒部隊:適齡青壯男性,經初步軍事訓練後,編入此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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