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月作出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申請人三十二萬一千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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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決定作出後,南龍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內支付賠償款。”
“申請人多次前往南龍市公安局催問,均被告知‘正在研究’、‘等通知’。”
“今年三月,南龍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李剛電話告知申請人,稱發現了‘新證據’,賠償款‘要緩一緩’。”
“迄今為止,距離賠償決定作出已過去近五個月,申請人未收到任何書麵法律文書,也未收到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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