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上訴、感染、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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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的日子定在了一周後。
三號法庭,還是那個房間。
這次旁聽席上坐了幾個人,兩個年輕騎手,是李誌強在騎手群裡認識的,特地趕過來聽宣判。
還有一個姑娘,陳龍不認識,後來才知道是李誌強在老家的妹妹,連夜坐火車趕來的。
九點整,書記員站起來。
“全體起立,請法官、審判員入庭。”
法官走進來,表情看不出任何端倪。
“請坐。”
他翻開卷宗,目光掃過全場。
現在對原告李誌強訴被告外賣平台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第一,原告李誌強與被告平台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第二,被告主張的外包關係是否能夠阻卻勞動關係的成立。
第三,原告主張的工傷賠償責任是否應當由被告承擔。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李誌強通過被告平台注冊成為騎手後,持續在被告平台接單配送。
被告平台通過係統算法對原告的接單行為、配送時間、配送路線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對超時、拒單等行為設置了明確的處罰機製。
原告在配送過程中,對配送時間、配送路線、訂單選擇等核心工作內容不具備自主決定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指導性案例,勞動關係的核心判斷標準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實施了‘支配性勞動管理’。
本案中,被告平台通過算法對原告的工作過程進行了全麵、持續、強製性的管理和控製,雙方之間的關係符合支配性勞動管理的特征。
原告與被告之間,具備勞動關係的實質性要件。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
被告主張,原告與雲海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了《騎手服務承攬協議》,原告的薪酬由雲海人力發放,因此原告的實際用工主體是雲海人力。
本院經審查認為:
法官翻了一頁卷宗。
第一,雲海人力與原告之間的承攬協議,在簽署方式上存在瑕疵。
原告在注冊成為被告平台騎手時,所有協議以‘打包’方式一次性勾選簽署,協議內容未得到充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
承攬協議第八條關於‘雙方不構成勞動關係’的條款,屬於限製騎手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其效力本院不予認定。
第二,雲海人力對原告的實際管理情況。
本院依原告申請,對雲海人力的運營情況進行了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雲海人力注冊地址為虛擬注冊地址,無實際辦公場所。
雲海人力名下僅有三名員工繳納社保,無專職的騎手管理人員。
雲海人力從未對原告實施過任何形式的考核、培訓、調度或處罰。
原告的接單、派單、罰款、結算等全部管理行為,均由被告平台係統完成。
本院認為,雲海人力不具備對原告進行實質性管理的能力和事實。
被告將配送業務‘外包’給雲海人力,但管理的職能和控製權並未隨之轉移,依然保留在被告手中。
被告與雲海人力之間的外包協議,在形式上存在,但在事實上未實際履行。
該外包安排不能阻卻被告與原告之間勞動關係的成立。”
關於第三個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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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配送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原告無責。
原告的傷情經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
被告以‘原告偏離最優配送路線’為由拒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實際行駛路線與係統規劃的最優路線差異不足三百米,繞行時間不足三分鐘。
該繞行係因原告手中壓有其他訂單導致,屬於配送過程中的合理調整,不構成對配送路線的實質性偏離。
原告的事故發生在配送途中,屬於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官抬起頭,目光掃過全場,最後落在卷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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