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人數
1.一場比賽應由兩隊參加,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5名,其中必須有1名為守門員。
2.凡由國際足聯、各大洲足聯或各國家協會主辦的正式比賽,都可使用替補隊員。
3.各隊替補隊員不得超過7名。
4.\"機動替換\"次數不限,但如果替換守門員,則須在死球時進行。被替換下場的隊員可以重新上場替補其他隊員。
5.\"機動替換\"是指未成死球時就進行的替換,必須按下列要求進行:
(a)離場隊員必須從邊線上的替換區內離場。
(b)上場隊員必須從替換區進場,而且必須在離場隊員完全跨出邊線後方可入場。
(c)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d)替補隊員入場後即成顯場上隊員,同時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是場上的隊員,至此替補結束。
6.守門員可與任何其他場上隊員換位置,但必須事先通知主裁判員,並應在比賽成死球時互換。
罰則:
(a)對於違反本章第6款規定者,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有關隊員。
(b)如果在比賽中進行\"機動替換\",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還未完全離場之前就進場,裁判員應立即停止比賽,由主裁判員令被替補隊員離場,對入場的替補隊員給予警告,並由對方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複比賽。如果當時球在罰球區內,則應在停止比賽時距球所在地點最近的6米線上執行。
(c)如果在比賽中進行\"機動替換\"替補隊員入場或被替補隊員離場未在替換區內進行,裁判員應立即停止比賽,由主裁判員警告有關隊員,並由對方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複比賽。如果當時球在罰球區內,則應在停止比賽時距球所在地點最近的6米線上執行。
決議:
在比賽開始時,每隊上場人數不得少於5名。
如果在比賽中任何一個隊因隊員被罰出場,使得其場上隊員少於兩名時,該場比賽為棄權。
第四章隊員裝備
1、隊員不得穿戴任何危及其他隊員的裝備。
2、隊員通常的裝備是球衣、短褲、球襪、護腿板及球鞋。球鞋隻能是用帆布或軟皮革製成的訓練鞋,鞋底應用橡膠或其他類似的材料製成。隊員上場必須穿球鞋。
3、隊員球衣上必須有號碼,同隊隊員不得使用相同的號碼。
4、守門員可以穿長褲,其球衣的顏色應明顯有別於其他隊員及裁判員。
罰則:
隊員違反本章規定時,應令其離場調整裝備。該隊員在回場前須向其中一位裁判報告,經裁判員檢查其裝備符合規定後,在比賽成死球後方可進場參加比賽。
決議:
護腿板應用可以起到防護作用的材料製成(橡膠、塑料、聚氨脂或其他類似材料),並應用球襪全部包住。
第五章主裁判員
每場比賽應委派一名主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當他進入比賽場地,即開始行使規則賦予他的職權;當他離開比賽場地後,起職權隨即終止。
在比賽進行中,以及在比賽暫停或比賽成死球時出現的犯規,主裁判員均有權判罰。主裁判員在比賽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諸如比賽結果等所作的判決應為最後判決。
主裁判員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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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執行規則。
(b)避免作出裁判員認為反而使犯規隊有利的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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