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凡是參加比賽的都要賽完四個項目。1948年後,國際滑冰協會規定5000米比賽的前12名參加最後的10000米競賽,假如在5000米比賽中未能進入前12名,但在前三項比賽中積分為1-4名的運動員,可以取代獲得5000米競賽手第12到第9名。後來國際滑冰協會又規定按前三項比賽的積分,評定參加10000米決賽的運動員,前三項積分列第1至第6的運動員,進而可取代5000米競賽中獲得第12至第7名的運動員。歐洲錦標賽也用近似的方法進行。從1924年起開始舉辦第一屆冬季奧運會,至1980年已舉辦了十三屆,女子賴項目直到1960年才成為奧運會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