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這是公訴方所遞交證據。」
「證據為七名警方口供,其中,七人曾統一說過,『死者李二牛上車,曾拉起受害者王梅的手,意圖帶對方下車』。」
「這份口供很明顯能看出,受害者依舊存在潛在危險,屬未被解救狀態!」
「同理,此非法囚禁還未結束,拐賣案也並未因此結束!」
徐德在開庭前沒怎麼遞交證據,隻交了一堆材料。
為什麼?
因為證據早就被公訴和陳偉遞交好了,他來現場直接用他們的就行。
什麼,至於對方願不願意?
管他呢。
反正法規規定自己可以用,合法合規的,你不願意自己也可以強行使用!
所以......
「根據相關法例《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乾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明確提出,具有上述行情形的,可以併案處理!」
「同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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