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等於乾涉公民的婚姻自由權,挑戰身份行為效力。
會議室裡的爭議再度爆發。
第一位站起身的是負責這起案件的民庭庭長周平瑞,他沉著聲音道,“婚姻登記屬於行政確認,具有公示效力!我們司法機關不能輕易否定離婚登記,否則整個身份關係體係都會亂!”
執行局負責人徐一平卻立刻反駁:“他們這是明顯的工具性離婚。如果不刺破,以後所有老賴都可以靠離婚轉移財產,我們執行局還能怎麼搞?”
“可你怎麼證明‘假離婚’?人家有離婚證!有協議!有財產分割!”周平瑞駁斥。
“他們的動機是惡意轉移財產,讓債權人無法追討回應有的資金。我們得看他們的離婚動機,而不是看什麼離婚協議。”
“你法典看明白沒有?動機不能推翻身份行為效力!這是基本法理!”
緊接著其他人也吵起來了。
吵得比上一個案子還凶。
不過也對,畢竟這個案件不是單純的經濟案件,而是民法身份行為與執行法、刑法的深層衝突。
奚晚聽得頭都大了,隻勉強記下:假離婚轉移財產,身份行為效力和惡意規避執行孰輕孰重,還有能不能刺破身份關係外觀……”
專業名詞太多,奚晚一個都沒聽明白,隻覺得自己像個文盲,本子上密密麻麻的全是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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