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章 最解氣亦最害人】
------------------------------------------
李蕾聽得也不耐煩了,她站起身,“兩位聽我說幾句可以嗎?”
張中越和王榮對視一眼,“哼”的一聲各自坐下。
總算安靜了。
奚晚鬆了口氣,她是真的擔心王榮衝到前麵打張中越。
可聽他們這樣吵,都各有理由,也不能說張中越偏占強奸犯。
她坐直身子看向李蕾,期待能從李蕾那聽到不一樣的見解。
有點巧的是她剛抬眼就對上李蕾的眼神。
她下意識想朝李蕾笑,又突然想起現在的場合不適合笑,一時間表情僵住。
李蕾朝她點了點頭,看向王榮和張中越,“首先,陳偉健強奸導致被害人林琳自殺,應當認定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屬於強奸罪結果加重犯,這是有明確判例和司法解釋精神的。
尤其林琳還是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弱,強奸行為給她帶來的精神摧毀是致命的。換句話說,如果沒有陳偉健前麵的強奸,就沒有林琳後麵的自殺,因果關係成立。因此我主張判陳偉健死刑。”
聽李蕾這樣說,王榮緊繃的神色才緩了緩。
張中越也認可點頭。
李蕾看他們都沒炸起來,便繼續道,“至於陳偉健當年為什麼不直接判死刑?因為2009年那起案子,他雖然構成強奸罪,但沒有達到當時‘罪行極其嚴重’的標準。沒有致死、沒有重傷、沒有輪奸、沒有當眾情節。按照當時的法律,是判不了死刑。法院是依法裁判,不是想殺就殺。”
看本書最新章節,請到oop.tw
聽到這話,王榮想反駁,卻也反駁不出什麼理由,而張中越被王榮點起來的火也平息了。
“再來就是為什麼陳偉健放出來後又繼續犯罪?我想這也有不可抗力的因素。畢竟刑罰可以改造一部分人,但改造不了所有人。法律給了他重新做人的機會,是製度的善意。但他自己不要,那是他本性的惡。我們確實不能因為製度對一部分人失效,就推翻整個製度。”
這時王榮卻辯駁道,“道理你們都能講,我也聽得懂,但老百姓聽嗎?他們隻看到我們把一個惡魔放出來,然後又害死了一個孩子。你們讓老百姓怎麼相信法律?相信國家能給他們公道?”
王榮的話直戳痛點。
是的,法律他們都懂,每條法律背後都由無數個慘案形成,他們也明白,但老百姓懂嗎?明白嗎?
若他們懂,若他們明白,如今網上的輿論發酵會如此之大?質疑的聲音越來越多。
整個會議室陷入僵局,所有人都不約而同地看向蒼敘白。
蒼敘白看了看他們,才緩緩道,“我想不僅是民眾,在場的各位的心裡也都憋著一句話,就是如果陳偉健第一次犯罪就槍斃了他,林琳不會死。這句話,從事實上來看,是對的。”
會議室一靜。
是啊,誰不覺得陳偉健該死?
蒼敘白頓了頓繼續道,“但我們作為法律人,作為司法人員該明白,法律不能隻看‘這一個如果’,要看‘一萬個後果’。
今天在這裡,我也直接把話給你們說明白,國家之所以不把強奸犯一律定為死刑,不是心軟,也不是在縱容犯罪,是在用一條更痛苦、更理性的規則,救更多潛在的被害人。”
他這話出來,有理解的如張中越這些檢察官,有不理解的如王榮等刑偵成員。
奚晚和秦昭玥齊齊看向蒼敘白,尤其是秦昭玥,滿臉的不認可,可她也知道,蒼敘白會說這樣的話,肯定是有理由的。
蒼敘白瞟了她們兩人一眼,繼續道,“相信在場的人或多或少都看過羅翔老師在《法律的悖論》裡反複講的一個道理,那就是很多看起來最解氣的方案,恰恰是最害人的。
我們來做個假設,如果法律規定隻要強奸,一律死刑,沒有例外。那會導致什麼後果?
一個罪犯實施強奸後,他的最優選擇是什麼?
是逃跑?是自首?
。是不都
”!跡滅屍毀是,人害被死殺是
。惡極凶窮多有犯罪的路無投走楚清很,的偵刑做你,長隊王“,榮王向看,頓了頓白敘蒼
。人害被掉殺而去下活取爭了為,據證滅消了為會們他麼那,死是還也住抓被了人殺奸強,死於等住抓被奸強隻竟畢,化變的大巨生產會理心的犯奸強著味意就麼那,刑死對絕定犯奸強給旦一
。碼籌的生逃們他是就,命的人害被,說來們他對
。口滅人殺犯奸強個一每迫逼在是際實,候時的罪犯懲嚴在們我為以們我當以所
。少越來越會的來下活,孩女的奸強被後以是就果結的後最
。哭痛琳林個百一、個十為要們我,來將,哭痛琳林個一為天今們我天今
。刑死對絕為定接直奸強把能不也、敢不者法立,麼什為是就這
”。路生的留人害被給是而,路活留犯罪給是不,地餘點一那的留律法
。聲無雀鴉裡室議會
。口出說沒是還終最,麼什說想,動了動唇嘴的榮王
。實真多、酷殘多有輯邏個這的出道白敘蒼白明也,惡的性人楚清太,年多麼這偵刑乾他
?來出他放要還麼什為,刑死健偉陳判不麼什為年當,題問個二第對針“,道續繼他,來下停有沒白敘蒼
。殺能才,’死該定規律法‘是須必,殺以可就’死該得覺我‘是不,前麵律法。件條的刑死到達有沒但,罪奸強成構然雖健偉陳,件案起那年9002為因
。治統民暴是,刑私是那,治法是不那。人個一另殺由理的別為因以可就天明,人個一殺怒憤為因以可們我天今,人殺緒情憑,定規律法開拋們我果如
、者犯再對是,的做能們我。惡的性人滅消底徹能不但,為行束約能隻律法,點一確明該們我。敗失律法是不,敗失造改是這,犯再來出放他於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