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上位座艦,全船人員須麵朝船舷、垂首至胸,不得抬眼。
第二條:名諱律
上位名諱,概不得直呼、不得書寫、不得探問。隻稱“海皇”,幫眾可稱“上位”。
第三條:聖物律
上位在外用過、觸過、踏過之一切器物——衣冠、杯盞、筆硯、坐具、臥榻等皆為“聖物”。由隨行人員當場封存,入聖物庫。任何人不得擅動、擅取、擅觀。聖物庫由專人輪值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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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議事律
上位入室議事,室內眾人須提前立起,麵壁而立,待上位入座後方可轉身。議事畢,上位起身,眾人立即起立麵壁,待至上位離開,方可走動討論。
第五條:回避律
上位若行於陸,前方道路須立即清空。若來不及回避,四周人員須停止一切作業,麵向牆壁而立,不得回身、不得探頭、不得竊語。待上位走出視野之外,方可恢複作業。
第六條:靜默律
上位周圍百步之內,禁止喧嘩、哭嚎、爭吵、鳴笛、敲鐘、放炮及一切雜亂聲響。艦隊經過上位座艦須停輪、熄笛、降旗。百步之內隻允許存在一種人聲——上位的問話及被問話者的回答。
第七條:不敬律
凡對上位有不敬言行者,包括但不限於直視、腹誹、譏諷、麵露不屑、執行遲緩、儀態不端等,以“大不敬”論處。
第八條:在幫律
凡在幫者,腰間必佩漕幫銅牌,著正義衣。為在幫人身份之憑,散民見之如見幫。若有散民衝撞,按“衝撞幫威”論處。
第九條:行街律
幫眾行走陸上城鎮,散民須讓道、不得並行,不得擋路。幫眾入店,散民須退至一旁,待幫眾先行買賣。幫眾乘車乘船,散民須讓座。
律審獨:條十第
。決判疑質得不、證取得不、聽旁得不民散,法犯眾幫。坐反者告誣。子狀遞再鞭冤申鞭十二領先須,眾幫告狀民散。”斷專“庭法回巡上海界世新由。法律地地當用適不亦,理審門衙地當由不,執爭民散與眾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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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口封:條一十第
。訊審衛密由,處論”密海探刺“以,者問探人外。露透外向得不概,政財、令律、情軍、務事部內
律殺鎮:條二十第
。延拖得不,判審須無,手凶殺鎮地就,量力裝武動出刻即須力勢、門衙地當——害傷體肢、犯冒語言、撞衝、竊偷論無——害侵之式形何任受界外在眾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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