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或協議期滿本協議失去效力的,應視為原單位同意),國家體委有關部門將不予以注冊。
(八)凡省(區市)級體委自行進行的運動員交流,未報國家體委運動員交流管理部門和有關項目協會審批備案的,國家體委將不承認其交流,並不提供在確認參賽資格方麵的保護。
(九)運動員交流須符合人事部關於人才交流的有關規定,並商各級人事管理部門共同進行。
五、運動員交流程序
(一)為加強運動員交流工作的管理和協調,任何省區市和單位之間進行的運動員交流,須報國家體委綜合司和有關項目協會審核確認後,方可辦理參加全國比賽的注冊證。
(二)各單位之間進行運動員交流,必須簽訂由國家體委統一印製的運動員交流協議書。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有:運動員姓名、性別、年齡、交流起止時間、所得成績的計分辦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交流雙方的特殊要求。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報國家體委綜合司和有關項目管理部門審批登記後生效。
六、交流的運動員發生爭議,按國家體委有關文件精神協調與裁決。國家體委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七、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此前國家體委有關文件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條款,按此文件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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