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運動員或接力隊棄權,賽組內可少於三名運動員或三個接力隊。
二、出發
(一)名比賽項目均從出發台上出發。
(二)運動員入場,報告員介紹運動員後,運動員開始著裝,限定在35秒內坐上出發台;總裁判發出斷續哨音,發令員發出連續哨聲後,運動員立即做好出發準備(在發出出發信號前,身體任何部分不允許移動)。當所有運動員身體都處於穩定靜止時,發令員則發出出發信號(鳴槍),這時運動員才能做出發動作。
(三)運動員在出發信號發出前出發即算搶碼。第一次如有運動員搶碼,發令員應將運動員召回重新出發。第三次出發時,無論哪一名運動員搶碼,應即取消其該項比賽資格。
注:1第二次出發時,如發現運動員搶碼,但已鳴槍,應繼續比賽。發令長應在該組比賽結束時,將搶碼運動員的犯規情況報告總裁判判定。
2.第二次出發時,如在鳴槍前即發現有運動員搶碼,則不再鳴槍,處罰犯規運動員後,再發令。
3.如發令槍發生故障,有些運動員已經出發,發令員應即鳴哨並用水下音響信號或用召回線將運動員召回重新出發,不算運動員犯規。
第七條比賽與犯規
凡犯下列規定之一者,均取消比賽資格。
一、運動員必須在自己的泳道內比賽完畢。
二、運動員不得用任何方式乾擾、阻礙其他運動員遊進,否則即算犯規。
三、運動員在轉身和到達終點時,必須按規定用身體(包括腳蹬)某部分觸及池壁,否則即算犯規。如運動員未觸及池壁,但返回重新按正確的方法觸及池壁,不算犯規。器泳比賽時,氣瓶不得觸壁,否則即算犯規。
四、由於某運動員犯規而乾擾、阻礙其他運動員獲得優良成績時,應允許受乾擾的運動員補測成績。如在決賽中發生上述情況,必要時可令該組重新決賽(犯規運動員除外)。
五、蹼泳比賽中,允許運動員在池底站立,但不得手扶泳道線,否則即算犯規。
六、參加各項比賽的運動員,必須用各項比賽規定的必備裝具遊完全程,否則即算犯規。
七、接力比賽中,如本隊的前一名運動員尚未觸及池壁,而後一名即雙足離台出發,應算犯規。如運動員發覺錯誤,重新返回池壁後再行遊出,則不算犯規。
八、接力比賽時,隊中任何一名運動員犯規,即算該隊犯規。
九、接力比賽時,當後一棒運動員遊完第一個50米時,前一律運動員尚未起水者,即算該隊犯規。
十、接力比賽時,在各隊的運動員遊完全程之前,除應遊該棒的運動員外,其他任何接力隊員如果進入水中,即算該隊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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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退出比賽
。賽比人他礙妨得不,賽比出退即立應,時適不覺感我自或障故具裝遇如,中途賽比
定評次名條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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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人賽決加參定確次名的後賽重按,賽重須必都,者同相績成員動運的組同不或組同,後賽預,置裝時計動自用采果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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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決加參員動運名兩的前列次名後賽重,賽重起一員動運名四這由應,時賽決加參名兩定確要須,同相績成員動運已、甲的中組B與員動運乙、甲的中組A,後賽預項某在)三(
。準為斷判點終以應均,外泳潛氣屏米05除,叉交有次名點終與績成時計如,時計工人用采、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