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最後三名選手或幾名選手在席位表上得到同一席位的大多數時,其錯誤就不那麼嚴重。不是每一個明顯的席位差都是需要給予不令滿意的評論。一名裁判員的評分與其他裁判員不同可能是正確的。應該用解釋來證明他或她是正確的。一名裁判發現自己與其他裁判員在評分中有不同的考慮,可以向裁判長說明其評分的理由。裁判長用直線劃在分數之下,表明他認為有嚴重的錯誤;用點線表明他認為是較小的錯誤;用方框在分數外證明分數是正確的;用圓圈表示國家偏見。
3.當一裁判員的分數出現與裁判長意見明顯的不同,特別是裁判員的問題表現出國家偏見、裁判長可以請裁判員在比賽後裁判員複習會或一個月之內寫出書麵解釋,裁判員的回答必須在比賽結束後裁判長的口頭要求或書麵要求的21天內完成。裁判長必須
對裁判員的回答做出主要評論,同意或不同意。裁判長的信、裁判員的回答,以及裁判長的報告必須包括在裁判長報告中,任何關於國際滑聯錦標賽或國際比賽中有關裁判工作進行解釋的要求都必須以掛號信形式寄給相關的國際滑聯會員國一份,如果在世界錦標賽或國際比賽結束後有裁判員會議,裁判長就不需要給裁判員複信,對其分數提出批評的意見。假如有國家偏見時,必須用書麵對有關不同的席位進行解釋。裁判員的回答,裁判長必須按上述辦法給予評論。
4.助理裁判長不需要單獨寫報告,但他可以主動或應裁判長的要求,在一個月內直接寄給裁判長一份書麵意見,在某一點上提起注意,裁判長可將其包括在報告之中。
5.裁判長的報告簽字後,在比賽結束的二個月之內寄給國際滑聯秘書長。秘書長再複印給下列成員。
a)相應的技術委員會主席和每一位委員,原始報告需寄給主席。
b)花樣滑冰副主席。
C)如果在國際滑聯錦標賽或冬奧會上,某一裁判員的評分問題與裁判長不同,被認為是“一般”或“差”時,在競賽結束後二個月內必須將裁判員分別的裁判工作報告和裁判員的附有裁判長評論的書麵解釋(當需要時)寄給裁判組的每一位裁判員。
6.兩套項目記分卡在完成並核對之後,儘快由裁判長和助理裁判長簽字。其中一份應保留在組委會歸檔,另一份保留在裁判長處,或者成績冊中沒有記入每一位裁判員的評分時,可寄給國際滑聯秘書長。(見第382條4款b)。
第346條處罰
1.理事會可以在任何時期內對裁判長提出批評,警告或暫停其工作的決定,原因是其工作不稱職或不令人滿意,包括完成裁判長報告準備工作失誤,或第345條規定沒有能將報告在兩個月內寄給國際滑聯秘書長。這樣的處罰通常要經過花樣滑冰或隊列滑行技術委員會的同意。
2.按1款的規定這一處罰應在理事會後立即作出。理事會應當在下一年通過和公布裁判長名單之前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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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技術委員會想要對某一裁判長提出暫停其工作時,技術委員會主席必須請裁判長作出書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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