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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紀律
3.5.1場外指導
3.5.1.l團體比賽,運動員可接受任何人的場外指導。
3.5.1.2單項比賽,運動員隻能接受一個人的場外指導,而這個指導者的身份應在該場比賽前向裁判員說明;如果一對雙打運動員來自不同協會,則可分別授權一名指導者;如未被授權的人進行指導裁判員應出示紅牌令其遠離賽區。
3.5.1.3在局與局之間的休息時間或經批準的中斷時間內,運動員可接受場外指導,但在賽前練習結束後到比賽開始前不能接受場外指導。如被授權的指導者在其他時間內進行指導,裁判員應出示黃牌進行警告;如在警告後再次違犯,將被驅逐出賽區。
3.5.1.4在一個團體賽或單項比賽中的一場比賽,指導者已被警告過。如任何人再進行非法指導,裁判員將出示紅牌,並將其驅逐出賽區,不論其是否曾被警告過。
3.5.1.5在團體比賽中被驅逐出賽區的人不允許在團體比賽結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場比賽。在單項比賽中,不允許他在該場單項比賽結束前返回。
3.5.1.6如被驅逐出賽區的指導者拒絕離開或在比賽結束前返回,裁判員應中斷比賽,並立即向裁判長報告。
3.5.1.7以上規定隻限製對比賽的指導,並不限製運動員或隊長就裁判員的決定提出正式申訴,或阻止運動員與所屬協會的代表或翻譯就某項判決的解釋進行商議。
3.5.2不良行為
3.5.2.l運動員和教練員應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響對手。冒犯觀眾或影響本項運動聲譽的不良行為,諸如:辱罵性語言,故意弄壞球或將球打出賽區,踢球台或擋板和不尊重比賽官員等。
3.5.2.2任何時候,運動員或教練員出現嚴重冒犯行為,裁判員應中斷比賽,立即報告裁判長;如果冒犯行為不太嚴重,第一次,裁判員可出示黃牌,警告冒犯者,如再次冒犯將被判罰。
3.5.2.3除3.5.2.2和3.5.2.5條規定外,運動員在受到警告後,在同一場單項比賽或團體比賽中,第二次冒犯,裁判員應判對方得1分;再犯,判對方得2分,每次判罰,應同時出示黃牌和紅牌。
3.5.2.4在同一場單項比賽或團體比賽中,運動員在被判罰3分後繼續有不良行為,裁判員應中斷比賽,並立即報告裁判長。
3.5.2.5在一場比賽中,不允許更換球拍,除非球拍意外嚴重損壞到不能使用。如果運動員沒有聲明就更換球拍,裁判員應停止比賽,並向裁判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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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6雙打配對中的任何一名運動員所受到的警告或判罰均應視做是該對雙打運動員的,但未受警告運動員在同一場團體比賽隨後的單項比賽中不受影響;雙打比賽開始時,配對運動員中任何一名在同一場團體比賽中已經受到的最嚴重的警告或判罰應視做是該對雙打運動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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