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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捐贈(讚助)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第23號
《社會捐贈(讚助)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已於1996年7月5日經國家體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主任 伍紹祖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社會捐贈(讚助)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社會捐贈(讚助)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獎品的管理,更好地調動各方麵的積極性,促進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捐贈(讚助)的獎金、獎品是指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讚助)給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有功人員的人民幣、自由外彙及實物。
第三條 社會捐贈(讚助)的獎金、獎品按下列程序接收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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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捐贈(讚助)者以亞洲及亞洲以上單項比賽或其他名義捐贈(讚助)給運動員、教練員及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接收並按下列原則分配:捐贈(讚助)的獎金按不低於70%獎勵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有功人員,其餘部分留作單項體育協會發展基金;捐贈(讚助)的獎品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製定具體處理辦法。
(二)捐贈(讚助)給參加亞洲及亞洲以上綜合性運動會運動員、教練員及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中國奧委會設立的專門小組接收。其中:捐贈(讚助)給除運動員、教練員以外的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專門小組製定辦法並具體組織實施;捐贈(讚助)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獎品的分配辦法由協會按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獲得社會捐贈(讚助)獎金、獎品的個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 各訓練單位、運動隊和個人不得接收社會捐贈(讚助)的獎金、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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