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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促進中國籃球運動的發展,規範籃球運動員涉外轉會工作,依據《中國籃球協會章程》和《全國籃球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籃球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籃協\")管轄範圍內的國內運動員涉外轉會事宜。
第三條涉外轉會是指運動員代表資格從一個俱樂部遷移到另一個俱樂部的跨國家(或地區)的轉會行為。
第四條國內運動員申請涉外轉會須向俱樂部提出書麵申請,俱樂部同意後,由俱樂部和籃球項目經紀人向中國籃協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條年滿20歲的運動員可以選擇自己認可的在中國籃協注冊的合法經紀人。經紀人與運動員簽訂代理合同應上交中國籃協,中國籃協認可後通知運動員所在俱樂部及相關部門生效,中國籃協有權監督運動員與經紀人執行其代理合同。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運動員,經中國籃協的審核批準後,可以申請涉外轉會。
(一)在中國籃協注冊且男子已年滿22周歲,女子20周歲;
(二)與俱樂部所簽合同到期,或雖仍在合同期內,但俱樂部同意提前終止合同;
(三)代表國家隊(不包括U20、U18國家隊)至少參加兩次亞洲以上級別正式比賽;
(四)地方體育主管部門推薦。
第七條受處罰期內的運動員不能進行涉外轉會。
第八條中國籃協負責為在中國籃協注冊並經批準出國(境)打球的運動員出具澄清信。
第九條未經中國籃協批準,任何俱樂部、籃球項目經紀人和運動員本人與國(境)外俱樂部簽訂的涉外轉會合同均屬無效。未經中國籃協批準,任何俱樂部、籃球項目經紀人不得安排運動員參加國(境)外的選秀活動。
第十條國內運動員涉外轉會應向中國籃協遞交以下材料:
(一)擬轉會的國(境)外俱樂部或國家籃協發出的轉會函或邀請函;
(二)運動員及經紀人共同簽署的轉會申請;
(三)中國籃協與擬轉出運動員及經紀人簽訂的合同;
(四)中國籃協與運動員擬轉入俱樂部簽訂的合同;
(五)運動員與籃球項目經紀人簽訂的經紀合同;
(六)擬轉入俱樂部與運動員簽訂的雇用合同。
第十一條轉會材料報經中國籃協批準後,由中國籃協秘書長簽署國際轉會證明。
第十二條現役國家隊隊員涉外轉會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與中國籃協簽訂合同,並承擔下列義務:
;賽比和練訓隊家國加參隊歸時按時要需隊家國)一(
;傷養療治國回時及求要協籃國中按,況情等病傷及賽比、練訓、活生外)境(國在報彙協籃國中向期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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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處列下出作節情視協籃國中,法辦本反違凡會轉外涉員動運內國條三十第
;幣民人元00005-0005款罰)一(
;冊注止停久永至直,年4至1格資冊注止停)二(
;罰處應相予給織組育體或會協球籃外)境(國會照)三(
。隊家國除開,員動運隊家國役現)四(
。協籃國中屬權釋解法辦本條四十第
。止廢時同定規關有的布公已原。施實起日之布公自法辦本條五十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