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 評定勝負和計分方法 (見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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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評定勝負和計分方法
一、某一運動員將對方摔倒後,裁判員按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判該運動員得3分、2分、1分或互不得分。
二、每場比賽結束後,根據雙方得分來評定勝負,得分多者為勝,少者為負。
三、如果一場比賽雙方分數已相差10分(如10:0或17:7等)記錄員應通知場上裁判員立即終止比賽,宣布比賽結束。判得分多者為優勢勝利。
。負者分處告警或告勸受先判則,分得未均方雙果如。勝者分術技得先判,同相又數分術技得;勝者多分術技得判則,同相數分2得;勝者多分2得判,同相數分3得;勝者多分3得判則等相分得方雙果如。)局平判不(負勝出分須必賽比場每、四
。錄記分術技的上場按則,分術技有已,權棄方一中行進賽比果如。)利勝勢優算不(0比0為分)小(術技其,分0為者權棄,分2計,時勝權棄方對因。分0計者負,分2計者勝後束結場每,時製環循用采、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