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自行車比賽,應將他們的名字通過下列13.1.029條款中所例舉的表格樣式通知他們的商業隊或運動隊以及裁判委員會。運動員將通過其商業隊或運動隊收到這份表格的複印件。
他們的會員證應由醫檢員予以沒收或儘快呈交裁判委員會或他們的國家協會。
13.1.022血樣應在實驗室內進行分析化驗,然後應予以銷毀。
13.l.023 13.1.021條款中所涉及的運動員如希望重新參加比賽,他必須向設在洛桑的國際自盟總部的運動安全和條件委員會(SSCC)提出書麵請求並重新進行一次血檢。通知參加血檢不到場,拒絕參加血檢或者參加了血檢,血細胞比容含量超過50%而被禁賽的運動員,隻有在出現上述情況之一15天後,由進行過血檢的那個獨立的研究所重新進行另一次血檢,全部費用由其本人承擔。在其他一切情況下,運動員應根據同樣的程序進行血檢,如果運動員重新參加自行車比賽,他將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13.l.024如被判定和宣布不適宜參加自行車運動的運動員參加了比賽,那麼他的參賽行為將被認為是無效的,該運動員將受到每天1000至5000瑞土法郎的處罰,不論他在故意違反規定參加比賽時,是否還違反其他規定,判處另外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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