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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條仲裁委員會
5.1仲裁委員會組成
5.1.l比賽前,由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體委及舉重協會協商任命仲裁委員會成員,組成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分兩個組,每組三至五人,每組設一負責人,兩組輪流擔任工作。
5.1.2仲裁委員會成員應來自不同單位。各隊領隊和教練員不能參與仲裁委員會工作。
5.1.3仲裁委員必須是精通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的相應級別的裁判員。全國性比賽的仲裁委員應由舉重國家級或國際級裁判員擔任,並應在三年內曾在省級以上擔任過舉重裁判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比賽的仲裁委員應由一級或一級以上裁判員擔任。
5.1.4仲裁委員會的席位應設在視線看得清楚的地方,一般設在舉重台前方的一測。
5.2仲裁委員會職責
5.2.l比賽前,接受執行裁判員遞交的裁判證書。比賽後,仲裁委員會主任須在執行任務裁判員的證書上簽字,並退還給執行裁判員。
2.2.2保證技術規則的執行,對執行裁判進行考核,並提供書麵報告。
5.2.3當執行裁判員出現判斷上的嚴重錯誤時,仲裁委員會(一個組)在取得一致意見後,可允許某運動員在下一個運動員試舉前重舉一次。對不稱職的裁判員進行警告,以至撤換。
5.2.4如遇加重員加錯重量,記錄員報錯或漏報,或其他裁判人員疏漏而產生錯誤時,仲裁委員會應協同總裁判或副總裁判按規則規定,迅速作出決定。
.3對杠鈴重量加錯或報錯的處理
5.3.l當杠鈴重量的增加輕於運動員所要重量時,如試舉成功,隻要該重量符合2.5公斤的倍數,運動員願意接受,即可算作他的一次試舉;如運動員拒絕接受,那就應使杠鈴重量增加到該運動員原來所要的重量,讓他重舉一次。如試舉失敗,或杠鈴重量不符合2.5公斤的倍數,那就應使該運動員用他原來所要的重量,重舉一次。
5.3.2當杠鈴重量的增加重於運動員所要重量時,如試舉成功,隻要該重量符合2.5公斤的倍數,運動員願意接受,即可算作他的一次試舉;如他拒絕接受,那就應使該運動員用原來所要的重量重舉一次。如試舉失敗或杠鈴重量不是2.5公斤的倍數,那就應讓他用原來所要的重量重舉一次。
5.3.3當杠鈴兩端的重量加得不相同,或在試舉過程中出現卡箍脫落,或要改換杠鈴或杠鈴片,或舉重台沒有安排好,仲裁委員會應取消這次試舉而讓該運動員重舉一次。
5.3.4當報告員錯將一位運動員所要的重量報錯,錯報重量輕於或重於該運動員原來所要的重量時,仲裁委員會應按處理加重錯誤的同樣規定處理。
5.3.5在某次比賽中,當運動員不是被規定留在舉重台的附近,因而無法隨時得知其他運動員的試舉重量增加情況,這時若報告員漏點了一名將輪到進行試舉的運動員,而杠鈴重量已加至高於該運動員所要的重量時,則應將杠鈴降到他所要的重量,讓他補舉一次。
5.3.6計時員工作失誤,音響信號造成運動員放杠鈴過早,如動作基本完成或正在正常進行造成失敗,仲裁應讓他重舉一次。
5.3.7如記錄員失誤顛倒了試舉順序,舉過的試舉結果不變,以後的試舉應及時糾正。
第6條裁判人員及其職責
6.l裁判人員
舉重競賽時,由總裁判、副總裁判、裁判員、記錄長、副記錄長、記錄員、檢錄員、計時員、加重員、公布員、報告員、醫務監督員(或值班醫生)等負責進行裁判和臨場工作。工作人員的人數根據競賽規模而定,他們之間可互相兼任。重大競賽應把裁判人員分成兩組,由正、副總裁判分別領導,輪班工作。
6.2裁判人員職責
裁判人員要認真執行國家體委頒布的《裁判員守則》,全力做好裁判工作。其具體職責如下:
6.3總裁判
6.3.l領導裁判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和工作,製定競賽程序,明確裁判人員的分工,密切裁判工作人員的聯係,使裁判工作順利進行。
6.3.2召開技術會議,確定參賽運動員名單,統一規則尺度。
6.3.3競賽前檢查訓練、競賽場地和器材設備。
6.3.4領取並核對各項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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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協同仲裁委員會,處理競賽中發生的有關裁判方麵的重大問題。
。單名員動運獎獲布宣,次名和績成賽競核審,後束結賽比項每、級每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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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裁總副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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