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前相同。
第53條規則上的疑問
有關比賽進行中發生與競賽規則以外的事項時.裁判長、裁判員有權共同協商決定。但事先能預想到的事項.應先做出決定。
第54條警告或罰出場
1.大會認為有乾擾大會正常進行時,對當事者有權提出警告或罰令出場。
2.被大會罰令出場行,就失去了享受本次大會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3.主裁判員在組織本場比賽中,對乾擾者有權提出警告。
第55條罰則等
1.競賽委員會主任發現有違反大會競賽規程時,對其隊(組)宣布取消比賽資格。
2.主裁判員認為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在與裁判長協商的基礎上,宣布取消比賽資格或某隊(組)取勝。
(1)接到出場通知的運動員而未到場者。
(2)沒有按照預先提出出場名單順序出場的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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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運動員或教練員對第49條的2至4所規定的裁決權者的表示不滿,對主裁判員指示“繼續進行比賽”不服從者。
(4)由於運動員身體發生事故給予暫停,而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恢複比賽時。
(5)一場比賽中受到主裁判員三次警告者。
3.主裁判員對違反下列各項規定之一的運動員,團體賽時的教練或預備隊員給予警告。
(1)違反第16條(2)、(3)時。
(2)違反第17條(2)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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