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騎者。比賽時由領騎者領騎一圈,其他運動員不得超越。當領騎者領騎一圈,到達起點線時,發令員鳴槍,比賽正式開始。每5圈錄取前4名計分,第1名得5分,第2名得3分,第3名得2分,第4名得1分。半程和終點計分加倍。以運動員比賽中的總得分排列名次。奧運會僅設男、女個人計分賽,分別於1984年和1996年列為比賽項目。
(4)爭先賽。賽程為1000米,又稱速度賽。一般排定2-4名運動員同時原地出發,計最後200米的時間,首先通過終點者為勝。男、女爭先賽分別於1920年和1992年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
2.公路賽。在有各種地形變化的公路上舉行。奧運會設有公路個人賽和公路團體賽。公路個人賽選擇環行或往還路線。路麵要有起伏和斜坡,起、終點應儘可能設在同一地點。賽程男子170-200公裡,女子60-84公裡。比賽時所有運動員位於起點線集體出發,以運動員到達終點的順序排列名次。男、女個人賽分別於1896年和1984年列為奧運會比賽項目。公路團體賽選擇比較平坦的路麵。途中應設轉折點,起、終點應在同一地點。每隊4人,在起點線成橫排出發。隊與隊之間的出發間隔為2一3分鐘。每隊必須有3名運動員到達終點,並以第3名運動員到達終點的成績判定名次。以各隊成績判定名次,優者列前。如成績相等,則以該隊第1名到達終點的成績判定名次。奧運會僅設男子團體賽,1912年列為比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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