麼就是在案發現場附近潛伏起來,靜觀其變。
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在拋屍之後絕大部分都會選擇逃跑,而文宇卻覺得本案當中的兇手並不著急逃跑,因為他知道,兇手是個女的。
通常在發生強姦、殺人、拋屍案的時候,我們多數人的腦海裡都會把這些關鍵詞和精蟲上腦的男人聯想在一起,所以在警方接到報案時,第一時間便會去尋找目擊者,根據案發現場和死者身上留下的痕跡以及目擊證人所提供的線索,去尋找符合作案特徵的‘男性’兇手,但凡是個正常人,他們都會這麼想。
可是本案當中的案發現場的細節,就註定了這並不能用之前的老觀點把它和尋常的強姦拋屍案相提並論。因為案發現場當中存在的諸多疑點,都側麵擺明了這兇手在邏輯上和常人的不同之處。
首先,被害人是一名年輕的女性,屍體的狀況表明在生前曾遭遇過暴力強姦的迫害,可是在她的身體上卻並沒有提取到男性在犯罪後留下的精斑DNA。遇到這樣的情況,無外乎有兩種可能性。
第一種就是文宇在現場對所有警察說的,兇手在強姦過程中有佩戴安全套,但顯然,這種可能性在本案當中站不住腳,因為被害人下體處並沒有安全套外層的潤滑油,並且99%以上的強姦案都是兇手精蟲上腦所造成的‘衝動性犯罪’,誰會在精蟲上腦的時候還會佩戴上安全套?而且在這樣的情況下,兇手佩戴安全套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他佩戴安全套的過程中被害人跑了怎麼辦?他又去找誰發洩呢?所以綜合以上種種,第一種可能性幾乎為零。
第二種可能性,兇手的思維就比較理智成熟了,因為在法律的角度上來說,判定一起強姦案的罪名是否成立,取證是十分重要的一環,如果說被害人並不能把兇手留下的精斑交給檢方,那定罪過程相對就會變的困難,而被害人現在已經死亡,兇手在強姦被害人之後不留下精斑,那八成就是不想在現場留下有關於自己的任何證據,給警方的破案帶來困難!誠然,如果說一個女人在荒郊野外被人強姦後拋屍,現場沒有目擊者,沒有安防攝像頭拍攝下兇手的麵目和罪行過程,甚至屍體上連兇手的DNA都沒有提取到,你說如果碰上這樣的‘三無命案’,警察就算是砸破了腦袋又能上哪兒找兇手去?
如果說警方沒有在案發現場發現那台計程車的話,那麼文宇八成就會認可這種可能性了。如果說兇手是擔心自己的罪行被警方發現的話,連精斑的問題都能考慮周全,那又何苦把計程車留在案發現場呢,這不就成了現實版的‘此地無銀三百兩’了嗎?就算被害人身上沒有你的精斑,可是計程車可在那停著呢,根據這台計程車,我不還是能找到你嗎?
文宇覺得,這台出現在現場的計程車過於蹊蹺,根本不符合兇手的行為邏輯,就好像是兇手故意留在現場的一樣!‘他’巴不得讓警方發現這輛計程車就是死者生前乘坐的計程車,然後根據計程車上發現車主證件來判斷出兇手是誰,並且對計程車司機進行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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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嫁是,贓栽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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