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日本強盜的天價“和約”
第一節 日本天皇定下的和約綱要和應變對策
1895年1月27日,在日本廣島,天皇睦仁召開禦前會議。外相陸奧宗光提出了與中國的媾和綱要,內閣總理伊藤博文提出應變的對策。經過與會重臣們的議論,通過了這兩個文件。睦仁認同了媾和綱要中提出的條件,並同意伊藤主要針對第三國幹涉的應變對策。決定以此綱要提出“媾和條件”,逼中國簽約。和約綱要如下:
本條約方案大體分為三段。第一段,規定使中國承認構成此次戰爭起因的朝鮮獨立。第二段,規定我國因戰勝的結果,應讓中國割讓領土和賠款。第三段,為確定我國在中日兩國的外交上的利益和特權,規定今後我國和中國的關係應與歐美各國和中國的關係均等;並進一步設置幾處新開港口及擴大內河航行權,使我國永遠有在中國通商通行等權利。除上列三大重要項目以外,還規定中日兩軍交換俘虜事項,使中國對投降我國的將士人民不採取過嚴的處分;又規定中國政府對於在中日戰爭中,中國境內人民,不論任何事情,凡是與我軍發生某種關係的,日後不加任何責罰,以防止中日兩國人民間將來相互仇視,從而向全世界宣揚我國一視同仁的精神。
這個和約綱要,就是綁匪綁架開出的贖票天價——侵佔朝鮮,割佔中國大片領土,賠償巨款,攫取空前未有的特權;還要保護那些賣國投日、認賊作父的漢奸、特務、叛徒、內奸等民族敗類,使他們逍遙法外,足見陸奧宗光這個日本大戰犯的兇毒心計及其卑鄙人格。
伊藤博文接著就媾和條件提出後,可能出現的局麵,提出對應之策:
與中國媾和使者之談判不論成功與否,一旦明言媾和條件,即難保不招緻第三國之容喙幹涉,事實上恐亦難免。至幹涉之性質如何,程度如何,即如何賢明之政治家,恐亦不能預料,尤其想使其保證他國毫不加以幹涉,更不可能。此種幹涉既然遲早不可避免,自應體察時機,以外交手段儘力周旋,使其緩急得宜。但在此種情況下,對於各強國所取至政略方針,往往不能以外交談判使之改變。因此,萬一發生此種幹涉,應否斟酌該第三國之意見稍微變更我對中國之條件,或寧增強敵,始終堅持我方之既定方針,則均屬未來之問題,應根據當時狀況再行審議。
伊藤博文的媾和對策,可謂考慮周密,用心險惡。對策的要害是:估計談判十之八九談不成,而且一定會引起第三國之幹涉,即使如此,將和約所開列的天價條件付諸實施。甚至不惜冒國際幹涉、“寧增強敵”的危險,也要“始終堅持我方既定方針”。伊藤一再呼籲,要求“帷幄諸臣團結一緻”,“一心一德,始終如一,加以貫徹”。
伊藤博文這個大戰犯,和其主子頭號戰犯睦仁,甘冒天下之大不韙,喪盡天良,貪得無厭,他們根本沒有想到的是,在五十年以後,他們犯下的滔天大罪得到的報應是:在當時召開禦前會議的廣島還有長崎,吃了兩顆原子彈,使日本人民遭受到空前浩劫,而不可一世的日本侵略者卻俯首無條件投降。
第二節 日本提出的和約底稿
1895年4月1日,日方將和約底稿送到中國行館,並限四天之內答覆。和約底稿摘錄如下:
第一款,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故凡虧損獨立自主體製,即如該國向對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中國將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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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下開劃界以內之盛京省南部地方,從鴨綠江口起,溯該江流以抵三汊子,從此向迤北劃一直線,抵榆樹底下,從此向正西劃一直線,以抵遼河,從該線與遼河交會之限起,順該河流而下,以抵北緯四十一度之線,再從遼河上劃線起,順此緯度,以抵東經一百二十二度之線,再從緯四十一度東經一百二十二度兩線交會之限,穿越此經度,以至遼東灣北岸;在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屬盛京省諸島嶼。
第二,台灣全島及所屬諸島嶼。
第三,澎湖列島,即散在於東經一百一十九度起至一百二十度,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四款,中國約將庫平銀三萬萬兩交日本國,作為賠償軍費,該賠款分為五次交完,第一次交一萬萬兩,嗣後每次交五千萬兩,第一次應在本約批準交換後六個月之內交清,所餘四次,應與前次交付之期相同,或於期前交付,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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