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份均以本約批準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每百抽五之息;但不論何時,或將該賠款全數或將幾分先期交付,均聽中國之便。
李鴻章4月10日與伊藤四次談判之後,立即於當天電告總理衙門,報告日方的要求與雙方談判情況,並稱:似此乘勝貪橫,悍然不願,實非情理能喻。伊請三日回信,倘不準,定即添兵……鴻力竭計窮,懇速請旨定奪。
總理衙門回電李鴻章:……至請預示允添之處,卻難即時懸定,仍在李鴻章相繼因應,視其情調緩急以為迎拒之方。彼既垂涎金州之礦,台灣此類尤巨……或許倭以礦利,而土地人民仍歸我有。此姑備一說,無非為保全境土起見……總應以中東唇齒,大局攸關,毋令西國攘漁人之利。令李經方將此意向其反覆開陳,無因無益費詞遂中止。
4月11日,李鴻章再電總理衙門,細述伊藤復文讓步之處和仍然堅持之處,並言日本堅要台灣,“似非引以礦利所能了事”。
第四節 伊藤關於“盡頭條款”的聲明
1895年4月11日,即第四次談判的第二天,伊藤博文緻函李鴻章,提出一個“盡頭條款”聲明,即第四次談判會上日方給李鴻章和約修正案的復文,就是“盡頭一著”,是最後定案,中國對此隻能答以“允”或“否”,並要在4天內(實為3天)答覆。
李鴻章接到此函很是突然,他根本沒有想到伊藤在昨天第四次談判會上給他的那份改正和約條款,既是首次提出的條款,卻一變而成了“盡頭條款”。自伊藤於4月1日提出和約底稿之後,李鴻章於4月5日答覆日方一張說帖,伊藤雖然回絕,要全案或按條答覆,李鴻章還是再次擬定一說帖及商改約稿,於4月8日準備送達伊藤,伊藤威脅李經方,說談判一旦破裂,李氏父子恐難安然返回北京。李鴻章隻好第三次擬定和約修正案,麵交伊藤,得以與伊藤會談,即第四次談判。李鴻章認為停戰期限還有十天,還可以繼續談判,以爭取日方讓步。伊藤這次來函突然提出他的那份和約條款就是“盡頭條款”,限定三日內答覆,顯然,日本下達最後通牒,還有十天的停戰期限也沒有了,日本竟然如此霸道無信。
李鴻章於第二天,即4月12日復函伊藤。
次日,即4月13日,伊藤回復一函,根本就不考慮李鴻章的懇詞,首次重申4月10日的條款就是“盡頭條款”,不容再辯駁,隻能答覆允否兩個字。
第五節 清廷的最後諭旨
1895年4月11日,李鴻章在接到伊藤博文關於改正和約條款為“盡頭條款”的聲明函的當天,即電總理衙門。
4月12日,總理衙門複電李鴻章。
4月13日,李鴻章回電總理衙門。
同日,李鴻章派伍廷芳往晤伊藤博文。伊藤又以廣島運兵船三十餘艘即將開赴大連灣為恫嚇。威脅說:再商改約款,故意遲延,即和議決裂。
李鴻章又於14日,電總理衙門。總理衙門電復李鴻章,聖旨答應可以“與之定約”。電雲:
奉旨:李鴻章十九日三電,均悉。十八日所諭各節,原冀爭得一分有一分之益,如竟無可商改,即遵前旨與之定約,欽此。
李鴻章接到允許“與之定約”的諭旨後,於翌日與伊藤博文進行第五次談判,也是最後一次談判。就在此次會談中,同意日本最後通牒中提出的條件,並簽字畫押,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
第六節 第五次談判,清廷被迫簽約
1895年4月15日即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午後,中日全權第五次談判在春帆樓舉行,雙方會談如下:
鴻(李鴻章):陸奧大臣今日身子如何?
伊(伊藤博文):稍好。本願來自會議,佐藤醫生戒其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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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佐藤今晨言及,陸奧身子尚未痊癒,不可以風。昨日我派經方至貴大臣處麵談各節,一一回告,貴大臣毫不放鬆,不肯稍讓。
伊:我早已說明,已讓到盡頭地步,主意已定,萬不能改,我亦甚為可惜。
鴻:現已奉旨,今本大臣酌量辦理。此事難辦已極,還請貴大臣替我酌量,我實在無法酌量。
伊:我處境地,與中堂相似。
鴻:爾在貴國所論各事,無人敢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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