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思勉 7687 字 2個月前

第五章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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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五項,係將廣義的農業和工業,收歸官營。

(三)五均,《漢書·食貨誌注》引鄧展,謂其出於河間獻王所傳的《樂語》、《樂元語》。臣瓚引其文雲:“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彊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恩及小民矣。”

這是古代的官營商業。其為事實或法家的學說未可知,而要為王莽的政策所本。王莽的製度:是改長安東西市令,又於洛陽、邯鄲、臨淄、宛、成都五處,都設司市師。師是長官之意。各以四時仲月,二、五、八、十一月。定該區中貨物的平價。貨物實係有用而滯銷的,照他的本錢買進。物價騰貴,超過平價一錢時,漢時錢價貴,故超過一錢,即為騰貴。則照平價出賣。又在司市師之下,設泉府丞。丞是副官的意思。經營各種事業的人,都要收稅,名之為貢。其額按純利十分之一。泉府收了這一筆貢,用以借給睏乏的人。因喪祭等事而借的,隻還本,不取息,藉以營利的,取年息十分之一。

王莽的變法,成功的希望是不會有的,其理由已述於前。固然,王莽的行政手段很拙劣,但這隻是枝節。即使手段很高強,亦不會有成功的希望。因為根本上鑄定要失敗的事,絕不是靠手段補救得來的。但是王莽的失敗,不是王莽一個人的失敗,乃是先秦以來言社會改革者公共的失敗。

因為王莽所行,並不是王莽一個人的意見,乃是先秦以來言社會改革者公共的意見。王莽隻是集此等意見的大成。經過這一次改革失敗之後,人遂群認根本改革為不可能,想把亂世逆挽之而至於小康的思想,從此告終了。中國的社會改革運動,至此遂告長期的停頓。

雖然在停頓時期,枝節的改革,總還不能沒有的。今亦略述其事如下:當這時代,最可紀念的,是平和的、不徹底的平均地權運動。激烈的井田政策既經絕望,平和的限民名田政策還不能行,於是又有一種議論,說平均地權之策,當行之於大亂之後,地廣人稀,土田無主之日。於是有晉朝的戶調式,北魏的均田令,唐朝的租庸調法。這三法的要點是:(一)因年齡、屬性之別,以定受田的多少。(二)在北魏的均田令中,有露田和桑田的區別。唐朝則名為口分田和世業田。桑田和世業田,是可以傳世的,露田和口分田,則受之於官,仍要還之於官。(三)唐製又有寬狹鄉之別。田畝之數,足以照法令授與的為寬鄉,不足的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四)有餘田的鄉,是要以給比連之鄉的。州縣亦是如此。(五)徙鄉和貧無以葬的人,得賣世業田。自狹鄉徙寬鄉的,得並賣口分田。口分田非其所有,無可賣之理。這該是獎勵人民從狹鄉遷到寬鄉去的意思。法律上的解釋,等於官收其田而賣卻之,而將賣田所得之款,發給為獎勵費。許其自賣,隻是手續簡便些罷了。(六)雖然如此,世業田仍有其一定製限,買進的不得超過此限度,在最小限度以內,亦不得再賣卻。統觀三法,立法之意,是不奪其私有之田,無田者則由官給,希冀減少反抗,以漸平均地權,其立法之意誠甚善。然其實行至何程度,則殊可疑。晉法定後,天下旋亂,曾否實行,論者甚至有懷疑的。北魏及唐,曾實行至何程度,歷史上亦無明確的記載。即使實行了,而人總是有緩急的;緩急的時候,不能不希望通融,在私產製度之下,誰肯白借給你來?救濟的事業,無論如何,是不能普遍的。救濟事業之量,決不能等於社會上需要救濟之量,這是有其理論上的根據的。因為救濟人者,必先自覺有餘,然後能斥其所餘以救濟人。然救濟人者的生活程度,必高於所救濟的人,因而他所拿出來的,均攤在眾人頭上,必不能使被救濟者之生活程度,與救濟之者相等。而人之覺得足不足,並不是物質上真有什麼界限而往往是和他人的生活狀況相比較的。如此,故被救濟者在心理上永無滿足之時。又在現在的社會組織之下,一個人的財富,往往是從剝削他人得來的,而他的自覺有餘必在先,斥其餘以救濟他人必在後。自剝削至於救濟,其中必經過相當的時間。在此時間之中,被剝削者,必已負有很大的創傷,即使把所剝削去的全數都還了他,亦已不彀回復,何況還不能全數還他呢?於是不得不有抵賣之品。而貧民是除田地之外,無物可以抵賣的。如此,地權即使一度平均,亦很難維持永久。何況並一度之平均而不可得呢?再者:要調劑土滿和人滿,總不能沒有移民,而在現在的文化狀況之下,移民又是很難實行的。所以此等平均地權的方法,不論事實,在理論上已是很難成立的了。據記載,唐朝當開元時,其法業已大壞。至德宗建中元年,民國紀元前一千一百三十二年。楊炎為相,改租庸調法為兩稅,人民的有田無田,田多田少,就無人過問了。自晉武帝太康元年民國紀元前一千六百三十二年。平吳行戶調法至此,前後適500 年。自此以後,國家遂無復平均地權的政策。間或丈量,不過為平均賦稅起見,而亦多不能徹底澄清。兼並現象,依然如故,其中最厲害的,為南宋時浙西一帶的兼並。因為這時候,建都在臨安,浙西一帶,闊人多了,競以兼並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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