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
但她不知道那份DNA報告上寫著“微量皮膚組織,樣本量不足以進行多次重複檢測”。
她不知道微量DNA隻能證明有過接觸,不能證明發生過打鬥。
她不知道她簽下的那幾份“無接觸”筆錄,恰恰封死了這份DNA證據唯一合理的解釋。
她在什麼都不知道的情況下認了罪。
孟德把這份認罪口供放在桌上,沉默了好一陣。
這份認罪口供給檢方提供了完整的證據鏈閉環——DNA證據、不在場證明的自我推翻、認罪供述,三樣東西環環相扣。
但反過來,如果DNA證據本身在程序上站不住腳,那這份認罪口供就成了沙灘上的城堡——根基一動,全盤皆塌。
他靠在椅背上,把這份口供和之前的筆錄並排放在一起。
兩份筆錄,兩個簽名,同一個人的筆跡,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版本。
林嶽的審訊策略在這兩份筆錄之間完成了一個精密的反轉。
劉律師在旁邊看著他把兩份筆錄來回比對,沒有說話,他知道孟德發現了什麼,也知道這個發現的分量。
孟德繼續翻閱物證保管鏈記錄。
這份表格記錄著每一件物證從提取到入庫的全過程,他一頁一頁地往後翻,翻到最後一頁時停住了。
簽字欄裡簽著周彥的名字,日期是11月12日,身份欄裡寫的是“持證鑒定人”。
他把前麵的記錄又翻回來重新核對了一遍——現場勘查筆錄上寫的勘查日期是11月11日,當天負責物證提取的也是周彥。
11月11日提取物證,11月12日入庫。中間隔了一天。
一天。
劉律師湊過來看了一眼,說:“保管鏈不完整確實是個問題,但一天的延遲檢方完全可以解釋過去。”
孟德點了點頭,沒有反駁。
他盯著那兩行日期看了很久。
一天的延遲在實務中不算罕見:現場勘查持續到深夜,物證整理和拍照需要時間,第二天入庫完全可以用“合理延遲”來解釋。
檢方不會在這個點上栽跟頭,法官大概率也會認可。
但記錄上隻寫了入庫日期是11月12日,沒有寫延遲原因,沒有寫暫存地點,沒有寫保管人是誰。
這些空白在七年前沒人追究,現在也未必有人能填上。
他靠在椅背上,腦子裡閃過一個念頭——七年了,物證保管室的登記簿、辦公室的出入記錄、當時的監控錄像,這些東西還能留存到現在嗎?大概率早就沒了。
如果警方拿不出這一天的完整保管記錄,那這“一天”的延遲就不隻是程序瑕疵,而是保管鏈上無法補全的斷裂。
他決定在法庭上賭這一把,就問警方一個問題:11月11日晚上到11月12日早上,這份物證存在哪裡,誰保管的,有沒有密封記錄。
如果他們拿不出來,這份DNA證據的保管鏈就是不完整的。
法官即使想認可檢方的“合理延遲”解釋,也得麵對一個客觀事實:警方自己都無法證明這一天裡物證沒有被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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