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管理將有法可依禁售電動車爭議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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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一種便宜又省力的交通工具,近年來新出現的電動自行車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然而,在福州、溫州等一些城市,由於電動自行車到底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身份不明確,當地政府禁止電動自行車報牌上路,甚至不允許其銷售,由此引發了一係列“民告官”的官司(本報6月24日、7月31日、8月19日、10月22日曾作報道)。

昨天,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獲得高票通過,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將有法可依,有關電動自行車的紛爭可望了結。

剛剛公布的這項法律把電動自行車列入非機動車行列,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這意味著,電動自行車能否上路有待省級人民政府再次決定,而一些中小城市乃至省會城市都無權作出此類決定。

今年6月1日,福州市政府發布《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通告》,禁止在其轄區範圍內繼續銷售電動自行車。福州市工商局要求當地有關經銷商停止銷售,並對一些經銷店實施了諸如責令改正、單方麵變更營業執照、強行拆除商店燈箱招牌、扣留電動自行車等具體行政行為。經銷商福州海利達貿易有限公司和生產商浙江金華市綠源電動車有限公司就此聯合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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