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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幾年來,對於違章行人“撞了白撞”、“軋死活該”,違章停車要交納200元拖車費用等等舉措成了各地政府製定地方性規章時的一貫做法。2001年12月24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公安部提交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進行審議,以後又進行了三次討論,該草案有望於2003年10月28日交付表決。經過審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從百姓利益出發,維護車主利益,增強權力監督製約,充分吸取了各地在交通立法上的經驗和教訓,凸顯了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公正性色彩。
從廣義上看,立法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製定、修改和廢止一定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從本質來說,立法是對社會資源、社會利益的第一次製度性分配。不管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全國性立法,還是國務院部委、地方人大及其政府的部門立法和地方性立法,都應堅持“三要”和“二不”的基本原則,彰顯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所謂“三要”是指對法律製定整體上的積極要求,具體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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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堅持合法性。一切立法活動都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在立法主體、立法權限、立法內容和立法程序上都應符合法律規定;地方性法規、規章等下位法應當遵循上位法,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不能老是強調“部門特色”和“地方特色”而越權立法。比如對於道路交通安全這一涉及每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來說,就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法律進行整體性的規範,而不能由各地政府自行其是。
二是要堅持合理性。立法應保護弱者,堅持以民為本,合理協調各方的利益關係,體現正義、公平等理性的要求。例如沈陽、上海、濟南、武漢、海口等地對於違章行人“撞了白撞”的規定就很不合理,因為《民法通則》規定了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那麼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發生交通事故時,就應當實行過錯舉證倒置規則,體現對人文的關懷,而不能簡單地“撞了白撞”了事。
三是要堅持科學性。“理性是法律的生命”,立法應尊重社會的客觀實際狀況,反映客觀規律的要求,力爭主觀與客觀保持一致。在立法技術上,應嚴格按照《立法法》的規定,規範統一,避免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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