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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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9年4月,紅四軍到達江西省興國縣,製定和頒布了《興國土地法》。這是根據黨的六大通過的《農民問題決議案》中關於“沒收一切地主土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的精神,並結合贛南等地土地革命鬥爭的經驗,在《井岡山土地法》的基礎上修改製定的。該土地法共8條。第1條規定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歸興國工農兵代表會議政府所有,分給無田地及少田地農民耕種使用。第2條規定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經工農兵政府沒收並分配後,禁止買賣。第3條規定分配土地的數量標準有兩個:一是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是以勞動力為標準,能勞動的比不能勞動的多分土地一倍。以上兩個標準,以第一個為主體,有特別情形的地方得適用第二個標準。第4條規定了分配土地的區域標準有三:一是以鄉為單位分配;二是以幾鄉為單位分配;三是以區為單位分配。第5條規定了山林分配法。茶山柴山照分田的辦法,以鄉為單位平均分配耕種使用。竹木山歸蘇維埃政府所有,農民經蘇維埃政府許可後可享用竹木。竹木50根以下須鄉蘇維埃政府許可,百根以下須區蘇維埃政府許可,百根以上須經縣蘇維埃政府許可;竹木概由縣蘇維埃政府出賣,所得之錢由高級蘇維埃政府支配。第6條規定了土地稅征收辦法。依照生產情形分為3種,即15%、10%和5%。其中以15%為主體,遇特別情形,經高級蘇維埃政府批準,得分別適用其它兩種;如遇天災或其他特殊情形時,得呈明高級蘇維埃政府核準,免納土地稅;土地稅由縣蘇維埃政府征收,交高級蘇維埃政府支配之。第7條規定鄉村手工業工人,如係自己願意分田者,得分每個農民所得田的數量之一半。第8條規定紅軍及赤衛隊的官兵,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機關服務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農民所得之數,由蘇維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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