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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籃球運動起源於1891年,由美國的體育教師詹姆士·奈史密斯博士發明。1936年柏林奧運會上,男子籃球比賽第一次被列為正式比賽項目。女子籃球到1976年蒙特利爾奧運會上才被正式納入。奧運會上隻設男子和女子團隊兩塊金牌。
在過去的16屆男子籃球和8屆女子籃球奧運會比賽中,美國男籃獲得了12次冠軍,蘇聯男籃獲得2次冠軍,南斯拉夫和阿根廷男籃各獲得1次冠軍;美國女籃獲得5次冠軍,蘇聯女籃獲得2次冠軍,獨聯體女籃獲得1次冠軍。中國在奧運會上取得的最好成績是男子第八名(第26屆亞特蘭大和第28屆雅典奧運會),女子為第二名(第25屆巴塞羅那奧運會)。
比賽規則:奧運會籃球比賽由4節組成,每節10分鐘。如果第四節比賽結束時比分相等,需要一個或多個5分鐘的加時賽來繼續比賽,直至決出勝負。比賽中每隊的換人次數不限;暫停在上半場每隊可獲得2次;下半場可獲得3次;每一加時賽的任何時間內,每隊可有1次暫停。
籃球比賽中違反競賽規則有違例和犯規兩大類。違例包括:帶球走步、非法運球、拳擊球或腳踢球、球回後場、3秒違例等情況。另外,還包括以下幾種:
5秒違例:進攻球員必須在5秒鐘之內擲出界外球;或在被嚴密防守時,必須在5秒鐘之內傳、投或運球;當裁判員將球遞給罰球隊員可處罰時,該隊員必須在5秒鐘內出手。
8秒違例:一個球隊從後場控製活球開始,必須在8秒鐘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24秒違例:每當一名隊員在場上獲得控製活球時,該隊必須在24秒鐘內嘗試投籃。
乾涉得分:投籃(罰球)的球在飛行下落並完全在籃圈水平麵之上時,雙方隊員不可觸及球。當投籃的球觸及籃圈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不得從下方伸手穿過球籃並觸及球,不得使籃板和籃圈搖動。如果進攻隊員違犯這一規定,中籃無效,將球判給對方在罰球線延長部分的界外擲球入界;如果防守隊員違犯這一規定,不論是否投中,均判投籃(罰球)隊員得分。
犯規包括以下情形:
1、侵人犯規:如果對未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由非犯規隊在靠近犯規地點的界外擲球入界重新開始比賽。如果犯規隊處於全隊犯規處罰狀態,則應判給未做投籃動作的隊員2次罰球,代替擲球入界。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如果投籃成功,應計得分並判給1次追加罰球;如投籃未中,則要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2次或3次罰球。
2、技術犯規:屬於非接觸犯規,如不顧裁判員警告;沒有禮貌地觸犯裁判員、技術代表、記錄台人員或球隊席人員;使用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語言和舉止;戲弄對方隊員或在對方隊員的眼睛附近搖手妨礙其視覺;在球穿過球籃後,故意觸及球以延誤比賽;阻礙迅速地執行擲球入界以延誤比賽;假摔以偽造一次犯規等。對技術犯規的處罰,是判給對方2次罰球,以及隨後在記錄台對麵的中線延長部分擲球入界。
3、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一名隊員不是在規則規定的範圍內合法地試圖去直接搶球,發生的接觸犯規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犯規後要判給對方罰球,以及隨後在記錄台對麵的中線延長部分擲球入界。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隊員的犯規應判給2次罰球;對正在做投籃的隊員發生的犯規,如中籃,應計得分並加判給1次罰球。如未中籃;應判給2次或3次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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