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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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進行自我辯護時,我們爭辯說,WUO的積極分子遠非政治激進分子。我們指出WUO與國外勢力有著的密切聯係,闡明我們所實施的暗中潛入行動屬於國家安全行為

自費爾特案以來,美國高等法院已經批準兩起未遵守憲法第四修正案原則、以國家安全為由實施的無證入室搜查案例。2001年“9·11”事件後通過的《愛國法案》也允許無證入室搜查,隻要目的是搜集情報。今天,如果一名特工在布魯克林實施無證搜查一名“基地組織”支持者住所的行動,聯邦法院不會判為非法。

。但是當我們提議,由聯邦調查局出具有關的檔案材料來證明我們所言非虛之後,那些被當庭出示的文件卻遭到了嚴重的塗改,以至於根本無法辨認。而其他數百份文件則被判定為過於敏感,因此無法在法庭公開出示。

檢察官還從另一個角度對我們提出指控。他們辯稱,在沒有獲得搜查許可的情況下,即便是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也隻有總統和司法部長才有權批準搜查。儘管他們舉出的有關例證根本站不住腳,但是布萊恩特還是向法庭提了出來。為此,法庭傳喚了五位前司法部長——包括約翰·米切爾和理查德·克蘭丁斯特——出庭作證,希望他們能夠證明他們從未批準過實施暗中潛入行動。但是我估計他們是想幫助我們。在交互問答中,我們的辯護律師布萊恩·格廷斯詢問五位前司法部長,對於本案中所實施的暗中潛入行動,他們認為是否合理恰當。除了在林登·約翰遜任內曾任司法部長的拉姆齊·克拉克之外,其他四人都表示,如果聯邦調查局向他們提出申請,他們會批準采取潛入行動。

我們承認我們沒有向司法部長提出批準申請,而我們的主要理由是,直至1976年,在時任司法部長的愛德華·萊文提出相關要求之前,都無需為此事提出申請——而我們針對WUO所采取的潛入行動則早在1972年和1973年。我們曾經征詢了大量聯邦調查局前探員和司法部律師的意見,他們都明確表示,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經司法部批準,由聯邦調查局負責實施的潛入行動由來已久。據此,我向法庭指出,1972年9月,當以色列運動員在慕尼黑奧運會期間被殺害的事件爆發之後,經格雷批準的新的潛入政策得到了推行。我還補充說,最高法院曾做出裁決,禁止聯邦調查局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實施電話竊聽,但即便如此,我也“從來不認為出於搜集情報的目的而實施的潛入行為是非法的。聯邦調查局的所有職員也都持同樣觀點”。

法庭還小心翼翼地傳喚了尼克鬆出庭作證。儘管尼爾德斯知道請出這位聲名不佳的前總統有可能會疏遠陪審員,但他需要尼克鬆的證詞——即尼克鬆從未明確命令胡佛或格雷對WUO實施暗中潛入行動,事實也的確如此。然而,麵對我方的提問,尼克鬆卻表示,他曾經看到WUO與外國有聯係的“確鑿證據”,他還以堅定的語氣指出,在他執政期間,聯邦調查局局長有權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而實施暗中潛入行動。“在涉及涉外情報搜集時,總統直接授予聯邦調查局局長以行動之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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