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用於和平目的;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未經中方許可,不得轉讓第三國。為加強核出口控製機製,中國於1997年加入了桑戈委員會,並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相應的國內法律體係。1997年9月和1998年6月,中國頒布了《核出口管製條例》和《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製條例》,對桑戈委員會清單和國際現行核兩用品清單包括的物項和技術的出口進行管理。上述條例規定,中國的核出口項目由政府指定的專門公司經營,對核出口實行許可證製度,不向未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的核設施提供任何幫助。為加強保障監督製度的有效性和履行防擴散義務,中國於2002年3月28日正式通知國際原子能機構,中國已完成保障監督附加議定書生效的國內法律程序,該附加議定書同日起對中國生效。中國是核武器國家中第一個完成上述程序的國家。
中國支持國際原子能機構根據規約宗旨和原則為防範潛在的核恐怖活動做出貢獻,將適時為機構反核恐怖活動提供適當幫助。加強對核設施和核材料的實物保護,有利於防止核擴散和防範核恐怖活動。中國積極參加了《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的修約工作,願為順利完成修約工作做出努力。
中國嚴格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約》規定的義務,不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任何國家獲得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中國一貫對化學品、生物劑及有關生產設備和技術的出口持慎重、負責的態度。為確保中國出口的上述物項不被用於製造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的目的,中國政府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嚴格管理相關物項的出口。2001年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將投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及儲存放射性、毒害性和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並規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為進一步加強對化學品和生物兩用品及其相關技術和設備出口的管理,中國政府又於2002年10月頒布了《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製辦法》(含出口控製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製條例》(含出口控製清單)和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近年來,導彈擴散問題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中國對此同樣十分重視。國際社會應在確保各國安全不受減損、非歧視性的原則基礎上通過對話與合作尋求解決辦法,包括探討建立新的多邊機製的可能性。中國支持聯合國在該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積極參加了聯合國導彈問題政府專家組的工作。中國對有關國家提出的新建議持開放態度,以建設性的姿態參加了關於\"防止彈道導彈擴散國際行為準則\"草案和\"全球導彈監控機製\"倡議的國際討論。在導彈防擴散方麵,中國政府一向采取嚴肅、認真、負責任的態度,不以任何方式幫助任何國家發展可被用於運載核武器的彈道導彈,對導彈及其相關物項和技術的出口實行嚴格控製。2002年8月,中國政府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製條例》及《管製清單》。這是中國政府貫徹本國的導彈防擴散政策,進一步加強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控製,推進出口管理法製化的一項重大舉措。今後,中國將根據自己的出口控製實踐,繼續推進完善出口監管法製化進程,也願與各方加強交流與合作,積極參加有關國際防擴散機製的討論進程,為最終建立公正、合理、有效的國際防擴散機製而努力。
小武器和殺傷人員地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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