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定球”是指球有可能在水障礙區以外遺失或有可能界外時按照規則27—2所打的球。
27—1.遺失球或界外球
如果球在水障礙區以外遺失或界外時,球員應接受加罰一杆的處罰,在儘量接近最後打初始球處的地方打球(見規則20—5)。
違反規則27—1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27—2.暫定球
a.處置程序
如果球可能在水障礙區以外遺失或可能界外時,為了節省時間,球員可以在儘量接近打初始球的地點處打暫定的另一個球(見規則20—5)。球員應向比洞賽中的對手,比杆賽中的記分員或同伴比賽者通報他要打暫定球的意向,並且在他或他的夥伴開始尋找初始之前打球。如果他沒有及時履行這一程序並且打了另一球,該球不是暫定球,在球員接受了加罰一杆和距離的處罰(規則27—1)之後,該球成為使用中球;初始球被視為已遺失。
b.暫定球成為使用中球時
在到達被認為是初始球所在地之前,球員可以一直打暫定球。如果球員在被認為是初始球之所在地或較該處更靠近球洞的地方對暫定球進行了擊球,則初始球被視為已遺失,球員在接受了加罰一杆和距離的處罰(規則27—l)之後,暫定球成為使用中球。
如果初始球在水障礙區以外遺失或界外時,在對球員處以加罰一杆和距離的處罰(規則27—1)之後,暫定球成為使用中球。
C.暫定球被放棄地
如果初始球既沒有在障礙區以外遺失,也沒有界外,則球員應放棄暫定球繼續以初始球打球。如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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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履行此程序,則以後對暫定球的任何擊球即構成打錯球行為,將執行規則互5的條款。
注:如果初始球位於水障礙區內,球員應在球的現狀態下打球或按照規則26采取處置程序。如果該球在水障礙區內遺失或被宣布為不能打之球,則球員應按照規則26或28采取處置程序,上述兩項規則均適用。
規則28 不能打之球
。人的否與球之打能不為球的己自定決夠能一唯是員球。球之打能不為球的他布宣方地何任的上場球在以可員球,外以時中之區礙障水於位球去除
:該應員球,後之罰處的杆一罰加受接在,球之打能不為球的他為認員球果如
或;)5—02則規見(球打處點地的球始初打後最近接量儘在.a
或;球拋方地的洞球近靠更不但內之圍範杆球兩點停的球該在.b
。製限無均遠多離距論無,方後點停的球在是要隻,時此。球拋方後點停的球上線連間之置位現球該與洞球在 C
。球拋內坑沙在須必則,序程置處的C或b述上取采他果如。序程置處的定規中款條h,a述上取采以可員球,內坑沙於位球之打能不果如
:罰處的則規反違
杆兩罰加——賽杆比;負洞該——賽洞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