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見第7條)
——為了判斷一個進攻是否正確,應考慮到以下情況:
1.直接或間接的簡單進攻(參見第8條)的正確做法是,當伸出手臂,在做出衝刺或弓步動作之前,劍尖已威脅有效部位。
2.複雜進攻(參見第8條)的正確做法是,做第一個假動作時就伸出手臂,在進行攻擊之後的連續動作和發動衝刺或弓步時,劍尖威脅有效部位,不回收手臂。
3.通過向前一步衝刺或向前一步弓步發動進攻的正確方法是,向前一步結束之前,以及進行衝刺或弓步之前就已伸出手臂。
4.一個動作無論簡單還是複雜,如果在向前一步或做假動作時,手臂已回收,就不算進攻,而隻算一個準備動作,可能導致對手發動攻擊動作或防禦性的攻擊動作(參閱第8條)。
——為了在分析一係列交鋒時判斷一次進攻的優先權,應注意以下幾點:
5.如果當發動進攻時,對手不處於“擊劍線”姿勢(參見第10條),那麼可以運用直刺、轉移刺、交叉刺發動進攻或進攻之前運用一次擊打或有效的假動作,迫使對手防守。
6.如果發動進攻時,對手處於“擊劍線”的姿勢(參見第10條),進攻者應該預先打開對手的劍,裁判員應注意到輕輕地擦過不能視為足以打開對手的劍。(參見第60條/2,a)
7.如果進攻者尋找對手的劍以便打開它,卻沒碰到(已被對手避開),動作優先權就轉移到對方。
8.向前交叉步是一個準備動作,基於這個動作之上的一切簡單進攻都有優先權。
第57條b)防守時有權還擊:簡單還擊可以是直接或間接的,但是為了防止進攻者隨後的任何動作,還擊應當毫不猶豫或沒有停頓地立即完成。
第58條c)在一個複雜進攻中如果對手在做一個假動作時碰到武器,他有權還擊。
第59條d)在複雜進攻時,對手有權反攻,但是必須在一個擊劍時間的進攻結束之前反攻才有效,即反攻必須在進攻者已經開始進攻的最後一個動作終止之前擊中。
第三節 判 斷
第60條 在執行花劍的這些基本條款時,裁判員應當作如下判斷:
在一係列交鋒中,當雙方運動員同時被擊中,或者視為同時動作,或視為相互擊中。同時動作是由於雙方運動員發動進攻的同時想法和同時動作;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其中一方擊中無效部位,雙方擊中均被取消。
相反的是,相互擊中是一名運動員的一個錯誤動作的結果。因此,如果在兩次擊中之間沒有一個擊劍時間,判定情況如下:
1.隻有被進攻者一方被擊中:
a)如果他對一個簡單進攻進行反攻;
b)如果他不防守而是竭力躲閃,但沒有成功;
C)如果他在一次防守成功之後,停頓了片刻,使對手得以再次進攻;
d)如果他對一個複雜進攻進行反攻,卻沒有一個擊劍時間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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