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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裡申關於蘇阿邊貿問題給蘇共中央國際部的報告
(1981年3月18日)
蘇共中央國際部:
根據蘇共中央國際部(羅·亞·烏利揚諾夫斯基同誌)的請求,現將以下材料寄給您:蘇聯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國開展邊境貿易談判進程的通報,關於上述問題的協議草案,以及蘇聯中亞各共和國為進行邊境貿易向阿富汗民主共和國提供的商品清單。
附件:2頁(秘密),4頁(非秘密)。
副部長 И.Т.格裡申(簽字)[И.Т.格裡申為蘇聯對外貿易部副部長。]
1981年3月18日
附 件
關於蘇聯與阿富汗民主共和國
開展邊境貿易談判進程的通報
秘密
根據蘇共中央和蘇聯部長會議1980年10月16日第895-302號決定及蘇聯部長會議1980年11月22日第2647號命令,考慮到烏茲別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部長會議、塔吉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部長會議和土庫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部長會議的建議,並經與蘇聯消費合作社中央聯社和蘇聯對外貿易銀行協商,外貿部起草了蘇聯與阿富汗民主共和國邊境貿易協議草案。此草案規定了商品交換的程序,受托開展邊境貿易的各方貿易組織,確定價格和貨款結算的程序,以及從事邊境貿易的過境口岸。
簽訂蘇聯與阿富汗民主共和國1981~1985年貿易協議的第一階段談判自1981年1月28日至2月10日在喀布爾市進行。在談判過程中,我方已將上述協議草案轉交阿方供其研究。
阿方研究後指出,他們原則上同意以草案為基礎就搞好兩國邊境地區間的貿易聯係繼續進行談判。但是尚需一些時間詳細研究。在這種情況下,阿富汗人強調,他們打算通過邊境貿易,用蘇聯的日用品,首先是食品改善阿富汗北部各省的供應。
預定今年4月初在莫斯科進行新的長期貿易協議最後談判,蘇方打算就組織邊境貿易並簽署有關協議的問題,繼續同阿富汗代表團交換意見。
亞洲國家貿易局副局長 Ю.П.米哈伊洛夫(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與阿富汗
民主共和國政府關於邊境貿易的協議》(草案)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與阿富汗民主共和國政府根據兩國現存的友好關係,為了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礎上發展邊境貿易,經談判達成下列協議:
第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與阿富汗民主共和國之間的邊境貿易將采取在蘇聯和阿富汗民主共和國邊境地區間互換日用品及日雜品的形式進行。
第二條
互換日用品和日雜品將按照以烏茲別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塔吉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及土庫曼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的消費合作社為蘇方,與以相應的全權經營組織為阿方之間所簽訂的合同加以實施。
第三條
本協議第二條所指出的相應的蘇阿雙方的組織將協商相互提供的商品種類、數量、價格、供貨期限及合同的其他條款。
上述組織每簽訂一項合同都應以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商品價值同合同另一方所提供的商品價值相等為依據。
第四條
本協議規定的邊境貿易將按以美元確定的相關商品的世界時價進行。尚無外貿價格的商品價格將由合同雙方以美元的形式互相商定。合同雙方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協商:某些商品的相互交易可在暫估商品價值後按實物交換等程序進行。
第五條
按本協議交換商品可通過以下口岸:捷爾梅茲-海拉屯,庫什卡-圖爾貢季,卡蘭胡姆- ,波爾什涅夫- ,伊什卡什姆- ,希爾曼州- 。
第六條
根據本協議進行貨款結算時將以美元按蘇聯莫斯科對外貿易銀行和阿富汗喀布爾銀行的蘇阿劃撥清算賬戶實施。在這種情況下將運用1974年9月1日國際銀行協議規定的結算技術程序。
第七條
以蘇聯對外貿易部和蘇聯消費合作社中央聯社為蘇方,阿富汗民主共和國貿易部為阿方,雙方將對本協議執行的進程實施監督。
第八條
雙方將竭力促進相互邊境貿易的發展。兩國主管機關的代表經相互商定將在莫斯科和喀布爾會晤,以詳細研究在執行本協議進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必要時製定相應的方案。
第九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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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協議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協議一方未通知對方終止此協議,則本協議仍然有效。本協議有效期期滿後,賬戶上尚存的餘款,經雙方協商,將由負債一方在六個月內以提供貨物的方式予以償還。
本協議於1981年_月_日書就兩份正式文本,每一份均以俄文和達裡文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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