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體委、民政廳、公安廳健身氣功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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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16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第一條為加強健身氣功活動的管理,規範健身氣功活動,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健身氣功活動管理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體育、民政、公安、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健身氣功活動進行管理。

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健身氣功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級工會、婦聯組織、老齡工作機構等應組織有益於群眾身體健康的體育活動,使廣大群眾接受科學文明的健身鍛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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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等部門應當深入基層,開展各種形式的農牧業科技知識、衛生常識等科普宣傳活動,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廣大人民群眾通過學習和運用科學文化知識,從思想上破除迷信。

第五條禁止按氣功功法門類成立社會團體。已在自治區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氣功功法社會團體,應在本規定下發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的,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處理。

第六條自治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是綜合性健身氣功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部門。

成立綜合性健身氣功社會團體,必須先向自治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發起人向自治區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按程序核準登記後方可進行活動。

第七條自治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綜合性健身氣功社會團體的成立條件、活動範圍、活動內容作出規定。

民政部門對綜合性健身氣功社會團體進行核準登記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審查。

公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對綜合性健身氣功團體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氣功功法門類不得成立或變相成立上下隸屬的組織,不得實行垂直或變相垂直領導。

第九條健身氣功活動必須堅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願的原則,不得借氣功之名進行\"會功\"、\"弘法\"、\"帶功報告\"、\"貫頂\"或者其他類似活動,不得開展跨地區的活動。

。動活功氣身健行進道街、場廣要重及以所場要重等站車、港空航和處榻下賓外與構機表代國外、構機聞新、關機政黨在止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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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活功氣身健行進生學小中織組得不,動活功氣身健行進校學小中在得不人個者或織組何任條一十第

。識標其及記徽、像圖、幅條的人編創法功化神和法功揚宣、彩色信迷昧愚有帶貼張、掛懸所場共公在止禁條二十第

。任責事刑其究追,的罪犯成構。任責濟經、事民擔承法依應,的害損產財、身人織組他其和人法、民公成造對;理處法依當應門部安公,為行序秩化文、濟經、治政會社亂擾他其及以威示、行遊、會集法非加參。織組對;罰處政行予給法依門部政民、育體由的微輕節情,定規規法、律法反違人個和織組、體團會社類功氣條三十第

。法辦理管體具定製定規本據依門部管主政行育體區治自條四十第

。釋解責負廳全安、廳政民、委體區治自由,題問體具的中用應定規本條五十第

。行施起日之發下自定規本條六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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