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 佘祥林冤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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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當年的司法管轄規定,縣級法院無權審理死刑案件。
這起案子的一審管轄權,直接劃歸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同步由荊州地區檢察分院負責審查起訴、提起公訴。
1994年5月17日,京山縣檢察院整理好案卷,正式將案件移送荊州地區檢察分院。
本以為會順利推進起訴,沒想到僅僅十三天後,劇情迎來了第一次反轉!
5月30日,荊州檢察分院審閱案卷、核查所有證據後,直接出具裁定:本案證據不足,退回京山縣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
這一次退查,足以說明上級檢察機關早就看出了案子的巨大漏洞!
可基層辦案機關,一心隻想定案結案、維持破案功績。
1994年8月28日,京山縣檢察院草草補齊材料,二次將案件報送荊州檢察分院。
這一次,上級機關沒有再駁回。
1994年9月22日,荊州地區檢察分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
而在案件審查起訴的這段時間裡,一場可怕的“輿論施壓”,正在悄然發酵。
張在玉的家屬四處奔走,挨家挨戶找人簽字,最終集齊兩百多名村民聯名信。
聯名信上寫著:
“罪犯佘祥林,目無國法、道德敗壞,常年酗酒滋事、打架鬥毆。婚內出軌、拋棄病妻,為一己私欲殘忍殺人拋屍,天理難容、民憤極大!懇請政府從重從快,嚴懲殺人惡魔,還逝者公道!”
一時間,全鎮、全縣人人聲討佘祥林。
所有人先入為主認定:他就是殺人凶手,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巨大的民意壓力,壓得公檢法各部門喘不過氣,沒人敢質疑這樁看似“鐵證如山”的殺妻案。
很快,開庭時間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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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必須在開庭七日之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並且告知其有權聘請辯護律師。
可佘祥林家徒四壁、一貧如洗,全家根本無力承擔律師費。
無奈之下,法院為佘祥林指定了一名公益辯護律師。
1994年10月7日,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佘祥林故意殺人案正式開庭審理!
莊嚴的法庭之上,枷鎖加身的佘祥林,依舊沒有放棄最後的希望。
麵對庭審審問,他當庭翻供,聲嘶力竭喊冤!
“法官!我沒有殺人!我所有的認罪口供,都是被刑訊逼供打出來的!全部都是假的!”
審判長聞言,按照庭審流程,依次示意各方發問核實。
審判長看向公訴人:“公訴人,是否需要對被告人發問核實案情?”
公訴人淡淡開口:“無需發問,案情清晰。”
審判長又看向指定辯護律師:“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辯護律師沉默了片刻:“無需發問。”
簡單的問話環節草草結束,庭審進入最關鍵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
首先由公訴人當庭公訴陳述。
檢察官先發言:
“本案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殺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件民憤極大,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從重嚴懲,判處死刑!”
緊接著,輪到辯護律師發表辯護意見。
這名指派律師,是整場庭審中唯一保持清醒、敢於直麵漏洞的人!
他條理清晰,當庭指出本案的漏洞:
“審判長、審判員,我方認為,本案證據嚴重不足,根本達不到定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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