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都被拋入寬闊湍急的鬆花江,大部分屍骨早已被江水衝走。
警方耗費了大量人力和物力,多次沿江打撈、地毯式搜索,最終隻打撈出近兩年被害者的少量碎骨與殘骸。
除此之外,早年公安存檔的一樁無名無頭女屍案,時間、拋屍地點和細節,與張舒紅的供述完全吻合。
可受限於物證缺失、年代久遠,最終法院依法認定:李豔秋和張舒紅殺害六條人命成立。
2013年12月26日。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定:
張舒紅、李豔秋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數罪並罰,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當法官宣讀裁定書,告知他僅剩十八小時生命,即將執行槍決時。
所有人都以為他會恐懼、會崩潰、會痛哭求饒。
可張舒紅,臉上卻沒有半點慌張絕望。
同監舍的犯人後來回憶:
“別人知道要死了,都是癱軟大哭。隻有張淑紅,該吃吃該睡睡,像是解脫了一樣。”
尾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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