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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針對馬健與東方男籃勞動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對馬健要求撤銷東方籃球俱樂部發出的解除服役合同的通知、繼續履行《運動員服役合同》、撤銷《運動員服役合同》第3。6條款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服役合同第3。6條款約定,因為馬健原有傷病而無法以符合東方籃球俱樂部要求的水準進行比賽,東方籃球俱樂部可以立即以書麵方式解雇馬健。在該條款中,“馬健原有傷病”是作為原因,“無法以符合東方籃球俱樂部要求的水準進行比賽”是作為結果,因此雙方約定解約的基礎是馬健無法以符合東方籃球俱樂部要求的水準進行比賽,即馬健不能勝任工作。與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並沒有形成衝突。馬健要求撤銷服役合同第3。6條款,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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