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這些地方按下指印。假設一下一張紙上按5個指印是什麼樣子?我曾經因為做為證人錄了口供一份,按下13個指印在一張之內,充分證明了該書記員的水平低劣。留存幾十年的東西,漂亮乾淨代表了當年審訊的一個水平。所以實習生是無權利真實參與案子--是指成為審判員,書記員。非公開審判的案子上,審判員就是審判長。
【2】誰和我講DNA去檢驗,我T你^_^。不管年代是不是有那技術,普通案子都不會花費那麼大物力與人力,而且那不屬於法院職權範圍。法院可以因為證據不足發回檢控機關,檢控有權發回刑偵……反正一直都是公檢法三家職權範圍不清不楚混呢。早年這三家沒少因此發生行政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