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cm。餘肢體未見明顯損傷。
外生殖器及肛門:未見異常。
(2)解剖檢驗:
頭部:冠狀切開頭皮,頭皮下未見出血,顱骨未見骨折,硬腦膜完整,硬腦膜外、下及蛛網膜下腔未見出血,大腦表麵血管正常,腦組織淤血水腫,腦組織未見損傷及出血。顳骨岩部出血。
頸項部:切開頸前皮膚,逐層分離頸部各肌層,頸、項部皮下及淺深肌群除刺創創口附近軟組織外,未見出血,舌骨、甲狀軟骨未見骨折,喉頭部、會厭部見少量泥沙和水草,打開氣管、食管,均可見泥沙和水草。頸部創口深達深層肌肉,創道長約10cm,可見左側頸外動脈破裂。
胸腹部:至恥骨聯合上作“一”字形切口打開胸腹腔,各臟器位置正常,未見出血。胸骨、肋骨未見骨折。雙側肺臟淤血且膨隆,肺臟表麵見肋骨壓痕,肺葉間可見溺死斑,雙側胸腔未見異常積液。心包完整,心臟位置大小正常,心尖處可見出血點;腹腔未見異常積液。胃內容量約200毫升,溺液,含有泥沙和水草;胸、腹腔各實質臟器均呈淤血貌。
背部:可見背闊肌片狀出血。
脊髓腔:未見異常。
(3)提取檢材及處理:
屍體檢驗中提取死者腦組織、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腎上腺、胰腺、甲狀腺、脾、大腸、小腸、闌尾等進行組織病理學檢驗。
提取死者肺臟、肝臟和腎臟進行矽藻檢驗;提取死者心血、胃及其內容物、部分肝臟進行常規毒物分析。
提取死者心血、口腔拭子、頸部拭子、雙側乳房拭子、陰道拭子、肛周拭子、雙大腿內側拭子、雙手十指指甲進行DNA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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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死者恥骨聯合進行年齡推斷。
3.相關檢驗結果:
(1)組織病理學檢驗:
肺:淤血水腫。部分肺泡腔內可見異物。
心:淤血。外膜小灶性紅細胞聚集。肌層及內膜未見異常。冠狀動脈未見異常。傳導係統未見異常。
腦、肝、腎、甲狀腺、胰腺、腎上腺等組織器官淤血改變。
(2)理化檢驗結果:
毒化檢驗未檢出乙醇、安眠藥、鼠藥、有機磷農藥等常規毒物成分。
(3)矽藻檢驗結果:
死者肺臟、肝臟、腎臟內,均檢出矽藻,與現場水樣內檢出的矽藻形態一致。
三、論證
1.死亡原因:
根據理化檢驗結果,可排除死者係乙醇、安眠藥、鼠藥、有機磷農藥等常規毒物中毒死亡。
根據組織病理學檢驗結果,未發現死者有可致命性疾病,故可排除死者係自身疾病而導致死亡。
根據屍體檢驗所見,死者頭部及顱內未見損傷,故可排除死者係機械性損傷致顱腦損傷而死亡。
根據屍體檢驗所見,死者頸部一處刺創導致頸外動脈破裂,屍斑淺淡,證明死者出現急性大失血的征象。機械性損傷致頸外動脈破裂可以導致死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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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廉 師醫法檢主
月日秦 師醫法任主副:人字簽權授
日八十月四年四一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