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有效的證據證明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係”為由不予受理。
事實上,張姓男子提供的證據包括印有公司名稱的工作證及工資單。並且,工作證背麵即有公司公章。於是,他找到FT法院,要求法院進行裁決,法院建議他先行到勞動部門進行仲裁調解,他隻得再次到深圳市勞動保障局信訪辦上訪,並要求深圳市仲裁委對他的情況進行仲裁,但一直沒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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