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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弓部》:“發,射發也。從弓,發聲。”
“發”字是一個會意字。在甲骨文中,“發”字左下方是一隻左手,手中握一長棒,長棒的左右兩邊分別有一隻腳,意思是持棒前進。在金文中,左側比原來又多了一張弓;在小篆文中,“弓”被移到了雙腳內部,而用“殳”來表示手持棒的形體。隸變後楷書寫作“髮”。如今也簡化作“發”,屬於近音借代。
本義為出發,引申為發射,如“矢四發”,即是四支箭的意思。現在,“發”已經沒有了手持棍棒的含義,常作為發表意見、發布通知來講。
如今既可單用,也可做偏旁。做偏旁的是發的簡體。不是《說文》部首。現今發歸入癶部,發歸入又部。凡從發取義的字皆與射出及其引申義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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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人部》:“伐,擊也。從人持戈。一曰:敗也。”
“伐”是個會意字。甲骨文、金文字形就像用戈砍擊人頭的形象。小篆承接金文而來。隸變後楷書寫作“伐”。
“伐”的本義為擊刺、砍殺。引申泛指砍。如白居易《賣炭翁》:“賣炭翁,伐薪燒炭南山中。”
由砍殺,引申指討伐、攻打,如“十年春,齊師伐我,公將戰”。進而引申指誇耀自己的功勞,自吹自擂,如“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蓋亦有足多者焉”。
如今既可單用,也可做偏旁。不是《說文》部首。現今歸入人部。凡從伐取義的字皆與砍殺、功勞等義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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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法,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法,今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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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個會意字。金文從廌(zhi)(“廌”是古代神話中的一種怪獸,頭上有角,它能辨別曲直)。左上部為“去”,左下部為“水”。會意表示廌執法如水平,用角將理屈者驅逐。小篆整齊化。隸變後楷書寫作“灋”、“法”。如今以“法”為規範化正體。
“法”的本義為刑律、法令。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法”是人們行動的準則,故又引申指標準、準則。凡是法就要有固定的模式,故又可以引申指方法、途徑、手段。
如今既可單用,也可做偏旁。不是《說文》部首。現今歸入水部。凡從法(去)取義的字皆與律法等義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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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艸部》:“藩,屏也。從艸,潘聲。”
“藩”是個形聲字。小篆從艸(艸),潘聲。隸變後楷書寫作“藩”。
“藩”的本義是籬笆,如人們就用“羝羊觸藩”比喻進退兩難的境地。
籬笆的圍護有一定的範圍,所以引申為領域。籬笆起到屏障的作用,又引申為屏障、護衛。
古代諸侯國是中央的屏障和護衛,所以又引申為諸侯國、屬國,稱為“外藩”、“藩國”等。此外,歸順或臣服的國家也可稱“藩國”。
和“藩國”意思相近的一個詞是“藩鎮”。藩鎮也是天子的護衛和屏障,是保衛天子的重鎮,所以叫“藩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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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二部》:“凡,最括也。從二,二,偶也。”
“凡”是個象形字。它的甲骨文像高足盤形,是“盤”的初文。金文的形體與甲骨文大致相似。小篆訛誤,就不像了。隸變後楷書寫作“凡”。
“凡”的本義為盤子,隻是後世其本義消失了。盤子是用來盛東西的,故引申指概括之義,表示要旨、要略。
用作副詞,又引申表示數量的全部、總共。又引申指所有對象無一例外、一切。
所有的就是普遍的,故又可以用作形容詞,表示平常、普通。成語有“自命不凡”。由平凡,用作名詞,又可以引申指塵世、人世間。
如今既可單用,也可做偏旁。不是《說文》部首。現今歸入幾部。凡從凡取義的字皆與盤等義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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