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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1998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我國首例因使用奧林匹克五環標誌而引起的民事侵權糾紛——中國奧委會代表國際奧委會訴被告汕頭市金味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侵犯奧林匹克五環標誌商標專用權一案,到京城一家印刷廠曾電話谘詢是否允許個人名片(據說該當事人為某資深國際奧委會委員)印上“五環”標誌,再到《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的出台,乃至北京市奧運會組委會成立法律事務部、聘請國內外法律顧問——這在中國大型運動會的曆史上尚屬破天荒第一次,這一樁樁記錄折射出國人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強烈意識。
也許與擁有發達法製和健全法律服務體係的歐美國家相比,此舉是“小巫見大巫”,如美國鹽湖城冬奧會組委會在離比賽開始不到100天時,就已在律師費用上支出了大約1300萬美元,而此前的亞特蘭大奧運會組委會和悉尼奧運會組委會則分別在律師費方麵支出了2000萬和1000萬美元。也許我們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麵還有很多不儘如人意之處,但值得我們高興的是,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成就和整個法製建設畢竟翻開了新的一頁,實現了輝煌的“百年一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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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立法一例,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前,知識產權的保護曾有“超國民待遇”與“超國際標準”之別,中國作者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25年,而外國作者為50年;實用美術作品保護的規定適用於外國人而不延及本國人。2001年中國修訂著作權法,既給予外國人以國民待遇,又提高了本國人的著作權保護水平,從而實現內外一致、協調發展。這一改變可謂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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