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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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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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麵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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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囑遺的立所己自更變、回撤以可人囑遺 條二十四百一千一第

。回撤的容內關相囑遺對為視,的為行律法事民的反相容內囑遺與施實人囑遺,後囑遺立

。準為囑遺的後最以,的觸抵相容內,囑遺份數有立

。效無囑遺的立所人力能為行事民製限者或人力能為行事民無 條三十四百一千一第

。效無囑遺的立所迫脅、詐欺受,思意實真的人囑遺示表須必囑遺

。效無囑遺的造偽

。效無容內的改篡,的改篡被囑遺

。利權的產遺分部務義附受接其消取以可院法民人,求請織組關有者或人係關害利經,的務義行履不由理當正有沒。務義行履當應人贈遺受者或人承繼,的務義有附贈遺者或承繼囑遺 條四十四百一千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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