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第二行為之際,對於死亡持故意的態度,整體上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既遂。如果在實施第二行為之際,相信死亡結果已經發生,則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與過失緻人死亡罪!”
“這種觀點存在的問題是,客觀的行為完全相同,但隻是因為行為人是否相信死亡結果發生,就將這種案子分為兩個行為來討論,缺乏理由”
“如果按照這個標準來判罰的話,我相信所有人都會說他們相信死亡結果已經發生,那樣則隻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與過失緻人死亡罪!”
“這樣的判罰明顯就比故意殺人罪要輕得多!”
蘇明繼續解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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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律師,那這個案子到底應該怎樣分析呢?”
。道問住不忍峰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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